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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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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
2、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
3、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五条天津大学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年总额度根据学院符合评审条件的人数进行测算。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天津大学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第七条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的学术表
4、现进行评价;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主要参照入学申请考核评价情况。第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六)无故不交纳学费者。第九条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延期不能参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
5、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2-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
6、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第十三条各学院需制订本单位当年度评审实施细则,可执行第四条奖励比例与标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院总额度范围内适当调整,并将本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实施细则报送校领导小组备案。学院自行调
7、整奖励比例与标准需符合以下原则:(一)不可平均分配;(二)不可全覆盖,奖励率不高于90%;-3-(三)硕士、博士额度间不可互调。对于每届符合评奖条件人数不超过10人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突破第1、2条原则。第十四条参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经导师批准,报送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五条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
8、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学院汇总表》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单》,由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生申请材料在学院留存备查。第十六条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主管部门。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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