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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5
《湖北师范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及省厅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评选原则,由研究生处统筹管理,校内各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每年7月份评定一次。第四条校内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的学科与管理特色,
2、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学业奖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后实施。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负责全校研究生各项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学校研究生工作委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协调、审核等工作。第六条校内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内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包括制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综合测评、等级评定、汇总公示、申诉处理、结果报审等工作。第三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1。表1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及比例学年等次标准(元/生·年)比例第一学年一等1000035%二等800065%第二、三学年一等1000020%二等800050%三等600030%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为新生奖学金,主要根据研究生志愿填报、入学综合成绩和前置学历背景等综合考察评定;第二、三学年校内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专业成绩、科研成果、导师评价、道德品价、班级评价及上课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不再参与下一年度的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第八条第一学年学业奖评定程序程序和步骤:1.研究生入学后提交本科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新生奖学金申报表至各校内各培养单位。
4、2.校内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所提交证明材料及志愿填报情况、入学综合成绩和前置学历背景等进行综合考察进行初评,确定奖励等次,报校内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具体考察依据:(1)是否一志愿报考我校;(2)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3)本科是否就读于985或211学校。3.研究生招生办、研究生学工办严格审核,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程序发文、奖励。第九条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和步骤:1.校内各培养单位宣传动员。校内各培养单位在开学时通过会议、网络、公告栏等向全体研究生公布评奖细则和当年的具体方案,使参评对象充分了解评奖的目的意义、名额比例
5、分配、内容标准、步骤要求等。(7月~8月)2.研究生自评申报。研究生个人按有关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根据自评结果提出参评有关奖项和奖励等级的申请。未作自评申报者按自动放弃参评资格处理。(9月1日~10日)3.导师考评推荐。导师按相关内容和要求对研究生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其奖学金评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导师未做考评推荐者不得参评。(9月11-20日)4.校内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导师评价、思想品德综合评价、上课考勤评价、有无通报等在第三学期之前完成综合量化评定等级,由校内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并予以公示。(9月
6、20日~25日)5.研究生处对校内各培养单位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按程序发文、奖励。第十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若安排在实践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的,学业奖学金由实践基地单位或研究生工作站进行组织、考核,并报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十二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
7、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学业奖学金1.逾期不申请者;2.未按时缴清学费者、住宿费;3.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合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4.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暑期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者;5.学术行为不端者;6.在科研工作、实验操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7.每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以上者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校内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人数,按照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及比例进行评选。第十五条 校内各培养单位应成立学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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