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生命之诉探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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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陷生命之诉探析(上)  大约从70年代以来,胎儿损害赔偿案中的“缺陷生命”之诉成为实务与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其包括wrongfulbirth(不当出生)、wrongfullift(不当生命)两种诉讼,所谓wrongfulbirth(不当出生),是指生下缺陷儿的双亲提出的诉讼,这种情况是孕妇担心胎儿有疾病,请医师诊察,医师检查失误而告以胎儿健康,致未堕胎而生下患残疾的小孩。这是同wrongfullift(不当生命)、相对称的概念。所谓的wrongfullift(不当生命),是指小孩或代理所提起的诉讼,其主张为医师过失未告知父母其胎儿有缺陷之可能,以致父母没有机

2、会选择是否生下他,终致产下该有缺陷的小孩;关于该类诉讼的争论集中于应否承认该类诉因?该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何种赔偿请求能受到支持?本文将主要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及判例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此进行探讨。  一、是否应该承认该类诉因?  在美国实务中,因此而主张的此类索赔案通常被概括为“缺陷生命”之诉,即一个因被告过失生而具遗传缺陷的孩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由孩子父母提起的该主张通常被冠以“不当出生”的称呼,这是由于被告的过失而致父母生出了一个具遗传病或其他先天缺陷的孩子而为该父母所提起的诉讼。  当然,也有法庭反对以上称谓。如审理Viccarov.Milunsky[1

3、]案的法庭认为,这些称谓并不具指导性。任何“非法性”不在于生命、出生、妊娠或怀孕本身,而在于医生的过失。如果有损害的话,也并非出生本身,而是由于医生的过失使父母得以决定是否生育一个孩子或是否生育一个有遗传病或其他缺陷孩子的权利受到否定,从而给其带来身体、感情以及财政状况上的不利影响。法庭主张应避免使用诸如“不当生命”、“不当出生”或“不当怀孕”之类的称谓。  “不当出生”、“不当生命”与“不当受孕”之诉,在传统的医疗过失诉讼案中是不断变化的。随着堕胎法的出现,“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之诉在理论上具有了可能性,因为检查出孕期的残障情形并使孩子流产,现在已经属

4、于一种合法的医疗选择。  大约从70年代以来,胎儿损害赔偿案中的“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之诉成为实务与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1、是否承认不当出生诉因第7页共7页  在美国承认一个“不当出生”的诉因是相对近期的成就。曾一度阻碍着这一诉因的是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审理的Gleitman v.Cosgrove[2]案中引起争议。这一案件中法庭否决了被告责任的承担。理由之一基于损害计算上的困难。为了决定对该案父母的损害赔偿数额,一个法官不得不估算基于成为父母而生的无形、不可计算、复杂的利益并将其与诉请的感情及金钱上的伤害相权衡。理由之二为:即使堕胎被实施而未触及刑事制裁

5、,在政策上仍禁止就拒绝获得怀孕机会所进行的侵权损害赔偿。  但新泽西州法庭在Cleitman案判决12年后,声明仅仅因为损失难以精确计算便拒绝对父母伤害的赔偿是对司法基本原则的曲解。其他法院同样发觉对不同损害计算上的困难并非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这样,一度被认为在否决“不当出生”诉讼案中具说服力的争议逐渐失去了潜力。[3]  在马萨诸塞州,在不当出生的情形,一个生而具遗传性缺陷或由于绝育措施不成功等原因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可以基于该“不当出生”的事实要求损害赔偿,如Viccarov.Milunsky,Burkev.Rivo[4]“不当出生”问题在Blakev.Cr

6、uz[5]中表现得尤其典型,法庭从两种角度进行了评判。1974年11月29日,SharronBlake来到Kamiah诊所接受Cruz医生的检查。她感觉身体不适,疑心是有了身孕。同时她认为自己可能染上了麻疹,因为她的颈上有一些疹子,并且最近在她儿子患此病时未采取隔离措施。她特别要求医生对怀孕与麻疹两项目标进行检测。Cruz医生肯定了Blake夫人的早孕事实,诊断其疹子只是某种玫瑰疹,并告之她未患麻疹。医生没有抽取血样进行测试以确认其诊断结论,也未向Blake太太建议尽快进行这些非常重要的检测。同年12月8日,Blake夫人来到Oh医生那儿,后者立即为其抽取血

7、样进行麻疹检测,但由于此时已超过了检测期而致不能得出肯定结论。1975年6月3日,DessieAmindiaBlake出生了。出生后两周,Dessie被诊断为一个具严重先天性缺陷的麻疹病儿。Blake向Cruz医生提起了诉讼。  Huntlay法官认为:这一上诉代表了本庭首先问题:是否承认“不当出生”之诉?该类诉讼通常由父母向某个因专业过失导致生而有缺陷的孩子出生的医生提出。  “不当出生”之诉是以孩子父母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因生而有缺陷的出生儿引起的损失与相关费用,理由是如果没有被告的过失,孩子不会被孕育或进入成熟期。诉讼前提是:如果不是被告的过

8、失,孩子不会出生。在该类诉讼中,生而缺陷孩子的父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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