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6147208
大小:64.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1-25
《电子证据相关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电子证据相关问题探析 [摘要]:从法律纵向发展历史来看,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飞跃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进步,工业革命时代如此,信息革命时代也是如此。随着信息化、电子化、技术化的进一步渗入,传统的证据理论也面临了严峻的挑战,对于还处在理论研究阶段的电子证据,是信息社会的必然产物,其必将成为我国证据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界定电子证据的内涵及外延、确认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明确其证明规则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的进程, [关键词]:证据电子证据证明 [Abstract]:Fromthehisto
2、ryoflaent,ostaftereverygreattechnologicprogresstheproduceefficiencyand-thelaprove.Suchasindustryrevolutiontimesandinformationrevolutiontimes.ation,electronic,-technology,thetraditionaltheoryofevidencefacegreatchallenge,theelectronicevidencethatisnoationsociety,andi
3、tportantelementofthesystemofevidence.Definingelectronicevidence,makingitoypeof-evidence,clearingtherulesofitsproveation,electronic,ail、EDI可以通过因特网在瞬间传播扩散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后者的传递速度显然是惊人的,它提高了电子证据的使用效率,同时也对传统的证据转移观念提出了挑战。 5、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电子证据常常被称为“以计算机为基础的
4、证据”,传统书证被称为“以纸面为基础的证据”。 6、双重性。即计算机证据同时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电子证据以技术为依托,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比较准确;但另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因为差错对计算机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也较难查清。 二、将电子证据纳入我国诉讼证据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极易被篡改,使得其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在诉讼与仲裁中,能否将它采纳为证
5、据,便成为证据法上的一个难题。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就是指它可否作为证据被一国法律及其司法程序所接受的问题。应否赋予电子数据以证据地位,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否定论者认为,从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而电子证据不在此列,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于法无据。有学者认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并非不可以,但却不能超越“法”的原则和范围;法官司法,天职是伺法,绝不能离开“中立”的立场去自由发挥、自主衡平,更不能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立“法”提前适
6、用。这是一个界限问题。这里,赞同者显见混淆了“法律”与“司法”两个不同概念的功能与作用。主张现今对电子证据认定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肯定论者认为,否认世界电子化或信息化的潮流不仅极不明智,而且极不现实。我国法律并不构成赋予电子数据以证据地位的障碍,因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不论是因为其本身特点,还是依据社会的发展,国际之认同,传统法律的框架,装不下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日新月异的社会问题,一定冲破传统法律的桎梏。这一不言自明的问题,其实也是经常不言不明,甚至言之也难明的。盖因传统思想,传统观
7、念,传统势力,总是不知不觉地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决定着人们的选择。 对于电子数据的能否作为证据问题,笔者赞同肯定说,电子数据能否被采纳,不能仅从其载体的形式或其表现形式来进行判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衡量:1、客观性。即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相关性。即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对证明事实有实际意义。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和查证属实的事实。虽然电子证据不是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的证据种类,但是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的稳定性所暴出的问题会随着的立法的滞后而进一步突显。电子证据
8、是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必然产物。从证据的属性(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来看,电子数据是不过是证据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所出现的新的表现形式,同一本质的事物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社会实践生活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还未来得及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让其外延包括着新出现的事物形式,是符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