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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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隋唐法律制度论文[隋唐法律制度论文]隋唐法律制度研究参考书目论文:杨一凡、尤韶华《中国法制史考证》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海波《浅析<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袁文兴《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吕丽《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的理解》王宏治《唐代行政法概论》李韬《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刘

2、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石冬梅《唐代司法三司新论》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学者在这一时期主要关注的问题有:一、开皇律的渊源问题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三、唐代“三司”的讨论一、《开皇律》渊源问题学界对隋律研究不足,导致近代史学界、法学界产生了隋律“因北齐不袭北周”的偏颇论断,并忽略了隋律对唐律的作用,隋唐法律制度论文。1.主张“因北齐而不袭北周”主要提出者是陈寅恪,他说:“隋受周禅,其刑律立与礼议、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盖周律之矫揉造作,经历数十年天然淘汰矣。”意思就是说《开皇律》只继承了北齐律而没有继承北周

3、律。理由主要是见于《隋书刑法志》中的“高祖既受周禅......多采后齐之制”。2.主张《开皇律》既承继了北齐律也沿袭了北周律,而“多采后齐之制”观点一:认为陈寅恪没有引述完整,“多采后齐之制”之前是“又置十恶之首”,所以并不是只参照了北齐律而制定了《开皇律》。观点二:隋律并非丝毫没有参照北周律。其一,《旧唐书刑法志》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改,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这里清楚的指出了隋律的修订参照了北周律和北齐律。观点三:《唐律疏议断狱律》云:“断狱之名起于魏,魏公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之律相合,更名

4、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隋律以《断狱律》名篇,很显然是采用了北周律的篇名。此外,《开皇律》不用《北齐律》的《禁卫》、《违制》、《婚户》,而沿用北周律的篇名《卫禁》、《职制》、《户婚》,也是一个承继北周律有利的证据。观点三:从《开皇律》编撰人员代表人物有裴政,苏威等。尤其是裴政,在北周时期曾经人刑部大夫,参与制定了北周律,且其他参修隋律者,多为周室旧臣。3.《开皇律》继承了北朝的立法传统《周大律》、《北齐律》则是《开皇律》的最直接历史渊源,正如《旧唐书刑法志》所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隋

5、律多采“后齐之制”《开皇律》对《北齐律》模仿度最高的莫过于“十恶”《隋书刑法志》载“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首先,《北齐律》有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周大律》亦做出了类似规定,正如《隋书刑法志》关于《周大律》的记载“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开皇律》的十恶之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与《北齐律》的不同仅在于《开皇律》有“不睦”而无“降罪”,《北齐律》有“降罪”而无“不睦”之

6、罪。同时亦可看出《开皇律》与《周大律》也有密切的联系。其次,从刑名的角度亦可窥见《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北齐律刑名有五等、死、流、耐、鞭、杖。《开皇律》刑名也有五等:死、流、徒、杖、笞两者的惩罚力度皆由重到轻。唯独《北齐律》有鞭无笞,《开皇律》有笞无鞭,死、流、杖、三刑同名,耐与徒名异而实同。《北齐律》规定的死刑有四等,轘、枭、斩、绞、《开皇律》只取绞、斩两种。关于流刑《北齐律》的规定“未有道里之差”。《开皇律》规定如下:“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较之《北齐律》关于流刑的规定《开皇律》规

7、定的则较为细致。此外,《开皇律》和《北周律》两律都对流刑做出了“有道里之差”的细致规定。可见《周大律》关于流刑的立法风格则被《开皇律》直接继承和发展。最后,从刑典的编撰体例分析也能说明《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学术界一些论文对《唐六典》行用做了考证,管理制度《隋唐法律制度论文》(..)。但只列举了《唐六典》被援引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与其结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援引《唐六典》并不能证明《唐六典》具有法律效力。唐代除律、令、格、式之外经常援引故事,这些故事既有本朝也有前朝的。故

8、事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援引《唐六典》到底是作为故事还是作为法律就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违反故事则没有法律责任。观点一:《唐六典》不曾颁行。韩长耕《关于《大唐六典》行用问题》一问中提出了这个观点。依据是在唐人文献中,记载了《唐六典》不曾颁行的史料。其一,见唐人韦述《集贤记注》:“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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