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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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隋唐的法律制度(1).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本文由小松鼠文库贡献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907年)(公元581年——公元公元年公元年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概况开皇律大业律法经六篇律篇目体例的发展汉律九章,具律位中《魏律》18篇,篇首《刑名》晋《泰始

2、律》20篇,《刑名》《法例》《北齐律》12篇,篇首《名例》开皇律12篇500条《开皇律》的体例表明中国古代法律在立法技术上进步和成熟。代表着中国古代最高立法水平的《唐律疏议》在体例、篇目、条目等方面,基本承袭隋《开皇律》。1.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命高颎、郑译、杨素、常明等人制定新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去重就轻、删繁为简。2.开皇三年,文帝以案狱繁多,新律过于严苛,命苏威、牛弘等人修订新律。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仗等罪一千多条。史称《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3.隋炀帝即位后,以文帝晚年法网烦密、刑罚严苛,而下诏修改律令。

3、大业三年颁行天下为《大业律》。《大业律》在条目上仍为五百条。在篇目上为十八篇。从内容上对《开皇律》改动不大。一、隋代的立法思想(一)立法思想——杨坚的法律思想1、“以轻代重”,“尽除苛惨之法”“《开皇律》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2、“刑网简要,疏而不失”3、“见善必进”,“有才必举”4、“以公执律”,“慎狱恤刑”5、“法备小人,不防君子”(一)《开皇律》开皇律》1、颁布与修订《旧唐书·刑法志》“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

4、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2、篇章体例(1)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3、内容特点(一)《开皇律》开皇律》3、内容特点、(1)删除北周一些苛酷的刑罚内容)(2)“十恶之条”)十恶之条”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3)维护特权的法律规定)例减”“例减”,以官当流开皇律特色篇目体例合理化及过程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创设十恶制度维护贵族官僚特权制度-“例减”,以官当流十恶《开皇律》将北齐制定“重罪十条”修改为

5、“十恶”条款:“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隋律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在适用减免条款方面,隋律规定,犯十恶罪者,不得如同一般犯罪那样,适用赦令。“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周礼》“八辟”之条,凡属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者犯法,须经特别审议程序,以减免其罪。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开皇律》创设“例减”之制:具有八议所确定的身份者犯罪,以及官品第七以上者犯罪,皆例减一等处罚。官当制《开皇律》对始于南陈时期官当制发展-

6、-以官当流官吏犯罪,据所犯之罪的性质、应处刑罚的种类、官吏本人的品级等,分别适用不同的抵罪方法。应处流刑者,三等流刑均比作徒三年《开皇律》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死刑等级减至二等;斩,绞;流刑等级亦降至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徒刑仍为五等,但各等年限均已缩短,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等级五等,杖刑数自六十至一百,笞刑等级五等,数自十至五十《开皇律》所定五刑制以其较为合理的刑种、刑等设计,构成封建刑罚制度的成熟形态,为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所采用。简明宽平的刑罚制度除枭(圜内左加车)定死刑为绞、斩二等。

7、减流徒役年,缩短里程,去除鞭笞。隋代流刑在制度上更为完备:流分三等,杖而不加鞭笞;课以居作,由二年至三年其最近者千里,最远者二千里。隋朝徒刑不加鞭笞,可以铜赎,成为唐朝立制的基础。以杖、笞取代鞭、杖,完善五刑体系。笞正式作为法定的独立刑种,列为五刑之一,沿及清代。《疏议》注谓:“笞是用荆条制成的小板子,杖是用竹板或牡荆制成的大板子。”两种刑罚只是刑具规格稍有别,其刑具材料、行刑方式并无异,可以视为同一刑种。所谓杖重笞轻,仅指行刑数的多少而已。《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得到进一步

8、完善,其表现: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第三,创设“十恶”制度。第四,继承发展维护贵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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