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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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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律师法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研究摘要新律师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为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契机。本文拟从我国新律师法颁布前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享有状况进行分析,对律师职业豁免权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执业豁免职务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6.5三、我国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豁免权的规定及其对照 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2、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豁免权的规定主要是集中在律师的言论豁免上面。下面分析新律师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以及国际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比。 首先,规定了人身方面的权利。如上所述第一款: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由于这一款比较抽象原则,因此它能起到一个兜底的作用。 其次,规定了关于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关于律师言论豁免,在其它国家或国际相关法律中早有存在。
3、例如:法国1881年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藐视法庭的诉讼。”1990年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文件中肯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其中第20条规定:“律师对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行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相比之下我国新《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
4、外。”从内容本质上看,我国律师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其它国家及国际上的规定没有太大的区别。一方面,这体现了我国的规定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它使律师的言论能够得到有效的豁免及律师的相关权利又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最后,规定了对律师出相关处罚时所应该采取的措施。我国新《律师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受到强制措施时,应该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的
5、律师协会。这一款中的规定也是围绕保护律师的权利展开的,因为律师受到惩罚以后,作为律师组织的律师协会,在有些律师接到不应有的惩罚的时候,能够站出来为其辩护。 四、进一步完善律师豁免权制度的建议 虽然《律师法》的新规定,让我们看到了律师的豁免权,但还要看到这仅仅是一条笼统的条文,并不能就此成为律师们遮风挡雨的屋顶。下面,笔者就《律师法》第37条本身以及相配套措施的采取,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修改律师豁免权范围 关于律师豁免权的范围,新《律师法》出台之前,我国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提出“律师刑
6、事辩护豁免权”,认为豁免只限于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有人提出“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认为豁免包括辩护言论以及提供的书面材料的行为,也即律师不得因使用证据方面之过失而承担刑事责任;有人提出“律师执业豁免权”,认为豁免责任包括刑事和行政责任。新《律师法》的规定,在范围上有扩大有缩小。一方面,将豁免权限制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另一方面,规定的是“诉讼和代理”,说明没有将豁免权局限在刑事诉讼的范围内,也包括了民事。笔者认为,仅仅对“法庭上发表的意见”进行豁免显然过于狭隘,不能达到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建议扩大范围
7、至对法庭上口头和书面的言论以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豁免。豁免还应包括行政责任,否则,即使律师逃脱了《刑法》第306条的制裁,恐怕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的可能。 (二)完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惩罚监督制度 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存在,任何制度在追求目标实现时必然导致另外一些问题。赋予律师豁免权,也要考虑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免于法律追究并不意味着不负责任,全国律协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进行弥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督促律师,否则就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三)废除《刑法》第306条 《刑法》第3
8、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十分原则概括,既没有明确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界限,又没有界明主观意向和行为后果的区别。单独将律师作为特殊主体单列罪名,不仅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并且传达了一种歧视律师的错误价值导向,应废除为宜。 我国的律师制度在复苏以后,历经多次改革,正不断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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