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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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律师法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市律师行业调研课题组 韩旗       内容摘要:2007年10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新《律师法》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我国律师在执业中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但由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立法、司法以及社会观念等方面的困境。本文结合现实,论述了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发展,进而分析了律师执业权利面临的困境,最后总结出走出相关困境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律师执业 权利保障 参政议政        本人近一个时期通过对新律

2、师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本人就律师权利保障中的有关问题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杨辉忠教授的指导下认真比较了新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大量地参阅了新《律师法》实施后的相关的著作与文献,走访了从事刑事辩护及其他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专家型律师,再加上本人的亲身实践,现就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问题做了一个完整的归纳,以供政府决策部门、人大立法部门、司法管理部门在从事科学研究及制定法律法规、落实律师管理服务制度时予以参考。       本研究成果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新发展        律师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律师制度的发展程度更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成

3、就的重要标志。在日本,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起被称为“三曹”,被誉为法制建设的“三根支柱”。美国将律师与法官比喻为“车之两轮”。律师是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最直接最有力的武器,律师代表着当事人“天赋”的权力,给律师权利就是将权利交给公民。保障律师执法的合法权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       律师执业权利,是指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在履行职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执业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基本保障。为了使律师的基本作用得以充分地发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赋予了律师充分而正当的执业权利。1990年8月27日—9月7日在古巴哈

4、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同样赋予了律师充分而广泛的执业权利。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律师法、诉讼法也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权力在律师的权利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些重要的权力由于立法的缺陷及司法的限制,导致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活动中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在这样的执业环境中,律师的刑事辩护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律师的执业形象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些问题若不尽快加以解决,法治社会最终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将无从谈起。       (一)我国新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   

5、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原《律师法》),在该法中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正,但该次修正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基本上没有任何触及。2007年10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又对原律师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该次修订部分地修改了律师执业的相关权利,使得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比原来的更加广泛和合理。       我国新《律师法》第四章专门对律师的执业权利进行了规定,总结起来,我国律师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6、       1.拒绝刑事辩护或代理权。该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刑事辩护和代理,既是律师的一项义务,也是律师的一项权利。就义务而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应该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会见被告、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或代理言论等。但就权利而言,在此之前,律师有接受和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权利。即便是在辩护或代理的过程中,如果律师发现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

7、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均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       2.在场权和会见被告不被监听权。该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充分行使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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