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交易成本框架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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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交易成本框架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研究论文.freelitment),降低企业与行政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促进规制改革顺利进行,提高产业绩效。列维和斯彼勒(Levy&Spiller,1994)用交易成本方法考察了制度安排如何与规制程序相互作用,影响电信产业绩效。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往往需要进行大规模专用性耐用资产投资,而政府势力强大,因而民营化企业容易遭受对其准租金实施行政征用(expropriation)的损害。不确定性增加了规制改革的交易成本,影响投资决策。在此情况下,政府设置可置信的承诺对国有制成功转换至关重要。他们认为三项制度变量:独立司法、民主立法及强行政能力,能够影响

2、政府设置可置信承诺的状况。首先,独立司法能够约束行政性相机抉择,这样可置信的规制承诺更易做出。其次,建立特殊法律及议会对约束行政性相机抉择进行监督的立法,能够做出可置信承诺。最后,具有很强行政能力的国家能够形成具有灵活性的特殊规则,建立好规制体系;能够限制行政武断行为以吸引投资、促进效率。在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中,国家的行政能力与其规制制度水平应该相适应。具独立司法、立法及强行政能力的国家最有可能对民营化规制改革提供可置信承诺。具有弱行政能力的国家,复杂的政策制定由于高规制成本而无效率,而简单的规则却能提高效率。在缺乏民主立法与议会监督的国家,政府与潜在购买者签订契约,限制行政

3、性相机抉择,保护私有化。对那些不具有独立司法的国家,政府可通过与私人企业联合来提供可置信承诺。设置规制制度受特定国家制度禀赋的限制。按照诺思等人的观点,一个国家的制度禀赋有五个要素:立法和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习俗和其他非正式的但被广泛公认的规范、社会中标志竞争的社会利益和它们之间平衡的符号、国家行政能力。当国家制度禀赋同其规制制度之间相适应时,受规制产业的绩效将得到提升。对于自然垄断产业的产权改革,政府做出可置信的规制承诺至关重要。关于如何做出可置信的承诺,威廉姆森(2002)在讨论经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治理”(bilateralgovernance)时,强调“抵押品”(hos

4、tages)对确保可置信承诺的必要性。由于契约不完全,诸如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双边契约关系在不可预期的偶然事件中难以维持,抵押品的交换因而可以提高双方实施契约的激励。当双方彼此向对方交出抵押品,认识到抵押品可能被征用的风险,他们就不太可能在不测事件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当以抵押品作为担保时,关系就变成自我实施的了。政府与公民或企业间的双边治理实际上也是一种双边契约关系。可置信规制承诺的做出,对于这种契约的良好实施十分重要。戈德堡(Goldberg,1976)将规制看做一种“被规制企业(可能不止一个)与规制者之间隐性的集体契约”,他强调了这种契约对企业投资长期专业化资本设备从而提

5、供特殊服务的权力以及消费者被服务的权力的保护。因此,对沉淀性投资的保护为这些规制目标提供了合理性。不仅如此,对契约效果的监督和防止契约的中断,导致规制者一方面要对契约效果进行监督,还要通过诸如成本基础定价等手段对契约进行管理。史普博(1999)认为,将规制视为行政性契约(administeredcontracts)的观点,没有必要建立在规制者以消费者的代理人身份行事的基础上。规制者可能寻求实现某些长远的目标,既要考虑生产者的利润,又要考虑消费者的偏好。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固定投资的风险弱化与契约下创造有优良绩效的积极性二者间的最优关系。将威廉姆森抵押品理论应用于政府及其公民间

6、的双边治理,政府必须给公民以抵押品来做出可置信的承诺。诺思和威格斯特(North&C)最高。而就治理结构提供的激励强度而言,也是一体化科层最低,受规制多方契约最高,在从企业到市场的治理变化方向,激励功能由弱变强。由此可见,治理结构的选择在节约交易成本与节约生产成本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威廉姆森进一步提出了“启发式模型”(aheuristicmodel),说明包括上述两种成本的总成本的比较如何影响治理结构的选择。在资产专用性较高时,如采取一体化治理结构,在企业内进行生产,总成本要低于市场交易,则应实行一体化治理,反之亦然。就规制与治理结构而言,由于规制既是规制者与

7、受规制企业间的一种契约安排,又是产业中契约各方进行契约活动的一种保护机制,从而可以将规制作为一种三方治理结构的仲裁机制。规制作为第三方仲裁机制,可以节约反复进行的双边治理所产生的谈判成本和强制性服从成本。由于规制应对的是众多相似的契约关系的治理,因而规制机构具有规制政策制定和规制行为实施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性。并且,在某些仲裁中行使的规制会对其他仲裁产生外部性,从而契约关系的治理成本得到降低。因此,创建规制机构向全社会分散契约各方负担的额外的信息及实施成本,与企业进行自我谈判和自我实施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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