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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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分析 摘要: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移植和发展,从实践历程和立法建构两个角度予以考察,呈现出法律移植的必然性、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性以及引进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嵌合性等特点,值得我们关注。  关键词: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发展历程;特点    经济全球化也带来了某些领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方向,就源于美国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而言,其作为普通法系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不仅为普通法系的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国)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做法和模式,同时也为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提供了可资甄别、借鉴、移植的

2、蓝本。如果从法理学的角度予以分析,一是“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1]应该说,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具有了一些这样的基本价值;二是同时,“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2]在移植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同时,各国也相应的予以了创造性地发展。从实际情况来看,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公司治理运动的兴起,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独立董事法律制度予以移植和创新,不断丰富着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内涵,并给该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一、实践历

3、程    在实践领域,我国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在1988年我国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率先设立独立董事。1993年青岛啤酒发行H股,并按照香港证券市场的规定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从1995年开始,沪深两市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少数非上市公司也开始聘请独立董事。据统计,根据年报,1999年有18家上市公司聘请了36名独立董事;2000年有56家上市公司聘请了103名独立董事;截至2001年7月30日,总共有204家公司聘请了314名独立董事[3]。在上述阶段,基本没有就独立董事问题出现过非常

4、突出事件被较强的关注,尽管有学者提出过质疑[4],但是总体的反应(尤其是有关媒体)呈积极态势[5]。但是到2001年9月,国内关于独立董事的社会讨论又逐步升级。其诱因在于郑百文作假事件后,证监会作出的决议除了对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巨额罚款外,还对包括独立董事陆家豪在内的10名董事处以了10万元罚款,从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乃至全社会引起极大关注。在该事件发生以后,虽然陆家豪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但作出维持决定以后,又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也被驳回。在陆家豪被媒体称为“花瓶

5、董事”以后,并由此事件直接导致了100余位独立董事的辞职风波。是这一系列的事实,更加引发了我们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截至2003年6月底,在沪深证交所1250家上市公司中,有1244家上市公司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总人数达到3893名,平均每家公司达到3名以上”,“截至2005年3月份,独立董事的总人数更是达到了4682人”[6]。除此之外,作为实践领域需要关注的还有2005年7月,持有100股科龙电器的小股东的律师严义明通过上海证券报及某网站向科龙电器全体股东征集提议权及投票权,提议召

6、开科龙电器临时股东大会,罢免该公司包括董事长顾雏军在内的三名非独立董事及三位独立董事,同时提议选举严义明等三人为科龙电器新的独立董事的事件,此媒体所谓“打响了中国证券市场独立董事独立运动的第一枪”[7]。由以上阐述可见,独立董事在我国实践领域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历程之中。当然,这与我国独立董事在立法领域的不断推进与发展具有重要关联。    二、立法建构    涉及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建构与不断发展,本文以为到目前为止,以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05年10月27日

7、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主要标志,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7年12月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分别是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的前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8]。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要逐步建立健全外部懂事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并且要求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要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且独立董

8、事要有2名以上。当然,此时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适用境内上市公司[9]。2000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公司二板上市规则(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公司中董事会成员至少2/3为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予以规定,但由于二板市场迟迟未能设立,故此草案未获通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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