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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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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诚与正义: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内容摘要:当我们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进行讨论和思考时,可以发现,其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强调的是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表明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忠诚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正当、合理性。“恪守诚信,维护正义”,应当成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关键词:律师职业;忠诚原则;当事人利益;维护正义律师制度的设立自有其多方面的价值,现代律师辩护或代理制度的设立也肯定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律师,当其
2、从事业务活动时,辩护或代理就成为了一种职业乃至事业。因此,当我们说到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活动时,完全可以看作是律师的业务——职业——事业。以职业角度观之,律师以什么为立身之本,以什么为执业基础?对此,笔者将主要以辩护律师的视角围绕律师职业价值问题的讨论和思考,来揭示和回答这一设问。一个常识性的事实是,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而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
3、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中国律师制度和现代律师职业完全是从国外移植来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舶来品”。由此,西方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对我们是有重要借鉴价值的,中国律师应当围绕“忠诚”与“正义”这两个基本理念,构建中国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而且这种精神应为律师群体所共有,成为指导和支配律师行为的思想意识。一、忠诚原则——“当事人利益至上”: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一)忠诚原则
4、的基本内涵现代西方律师的职业信念、职业伦理和职业价值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这就是所谓的“忠诚原则”(theprincipleofpartisanship),或者称为“党派性忠诚原则”。[1]易言之,律师负有竭力维护客户(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忠诚义务。忠诚原则(忠诚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利益至上”,一直成为西方律师的执业基础。综观律师制度史,其实律师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本身就是对应着检控官而产生并存在的,使现代诉讼制度中对抗模式获得结构和力量上的平衡。于是,律师存在的要义就全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知
5、识上的帮助。与所有的智力服务者一样,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只有当他(她)的服务现实地为自己的当事人(被服务者)带来某种可直观感觉的“收益”(物化的或者精神的)时,他(她)的服务工作及成果才有可能得以被认可。而这种来自于被服务者认可的标准与要求却实在地构成了律师执业得以维系和继续的根本基础。及至后来,忠诚之所以是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是因为一旦失去了忠诚,律师也就失去信用,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人们就会对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根本。考察实际情况,律师的忠诚原则源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与律师的忠诚义务相配套的是,
6、律师的行为规范严格禁止利益相反的代理、建立避忌制度,不允许律师独自追求公益而把客户权益摆在从属的位置,律师对于在办案过程中接触的当事人隐私及其他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义务,辩护律师从事辩护业务中对于掌握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项享有拒绝作证权利,等等。例如,以《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为例,规则的1.3要求律师有勤勉服务的义务:在代理过程中,律师应勤奋工作,讲求效率。1.5收费中规定:律师的收费应合理。1.6案情的保密(a)中规定:除非委托人在同律师磋商后表示认可,律师不得公开同代理有关的案情。美国1981年《模范职责责任法典》第7
7、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其委托人提供热情的辩护。美国的学者们则不断地指出:律师为其委托人热情地辩护,乃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2]这些,都体现了律师的忠诚义务的职业价值。甚至可以这样说,律师忠诚义务的“理想境界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惜以天下为敌。”[3]——当然的,“以天下为敌”是不现实的,也是没必要的,律师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至少不能“以法律为敌”——显然,律师竭力维护客户权益的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律师必须奉行“当事人利益至上”,以当事人为“天下”,从抵制肆意化的国家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防止大众政治中多数人压制
8、少数人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意味着通过保障当事人个人的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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