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职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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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律师的职业价值[内容提要]律师的职业价值应是在法治社会“服务法治,守护人权”。中国律师职业价值没有实现。从律师制度发展史看,晚清政府司法改革在西方引进时没有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条件。自民国至1999年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世纪百年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发展虽历经坎坷崎岖波折,但不算是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律师有史以来平稳快速发展,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28年。这个发展时期,仍然由于中国先天缺乏法治传统,律师后天匮乏理论积累,刚刚起步的律师和律师制度就被推向市场;又遇国家加入WTO承诺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影响

2、,律师职业存在理由出现了三大问题:政治地位不高;社会形象不好;群体力量不大。这些问题制约律师职业的价值发挥。[关键词]律师律师职业价值引论2004年1月16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签发报告,送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司法部在该报告中指出,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少数律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追逐商业利润倾向严重。于是从2004年4月开始,在全国律师界掀起了有史以来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紧接着司法部又在将2005年确定为全国“合伙所规范化建设年”。现在看来,显然司法部通过“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

3、顿活动”和“合伙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目的要解决律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和律师执业活动过分追逐商业利润之严重倾向【1】。事实表明,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失范及其执业活动的泛商业化倾向出现,是由于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和律师制度安排等原因所致。本文试从中国律师职业价值现状切入,希能够探讨到使律师职业价值回归到实现“服务法治、守护人权”的设立律师制度之目标的途径。一、律师的政治地位众所周知,我们自己原本没有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古代存在了千年的讼师,在政治上历代受到封建专制政权的打击或排斥,没有政治地位。在民间,由于讼师有

4、“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一己私利,混淆黑白,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坏人逍遥法外”【2】之劣术,落得被世人贬称为“讼棍”的恶名。虽然现代律师与古代讼师有本质的不同,但是讼师的“讼棍”之恶名文化,至今还深深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历史传统的观念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排除。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是现代律师制度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晚清封建政府在20世纪初从西方引进的。民国初期,律师制度建立。因为当时社会动荡,政治黑暗,虽律师有所发展(到1933年,全国注册律师7651名),

5、并且也出现过一批著名律师(如施洋、史良、章士钊等),但不可能真正起到“守护人权”的制衡公权的法治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建立了新中国律师制度,因1957年反右斗争、大批律师打成“右派”,新中国律师制度昙花一现消失了。从此社会主义中国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长达22年,直到1979年才恢复律师制度。由此可见,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从引进到建立,是在国家没有民主、法治的条件下,因此其必然在中国社会不能生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从事法律服务的讼师,在历代均遭到封建统治阶级打击,因此在政治上没有地位。从晚清政府为了收

6、回领事裁判权从英、美等西方列强引进现代律师制度后,中国律师的发展道路曲折崎岖,一波三折。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并非基于国家已经实现民主政治、法治社会。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虽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但它被当作国家专政工具:当时律师着警服,协助公安抓罪犯,只在法庭才为罪犯辩护。律师不能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自由表达律师行业政治诉求。1988年3月,国家对律师制度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自此之后,律师事务所不再只有“官办”的了。开始有民间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了。律师的国家公务员

7、身份,渐渐地发生着“量变”。1992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把法律服务归类为第三产业中现代服务业的咨询业。1993年,司法部在《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中,把律师业作为第三产业看待,表明要促进律师非诉讼业务发展和律师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意向。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直接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从此,律师正式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2000年8月,国务院在要求国资所脱钩改制的文件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法律工”。2004年,司法部允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业务广告。在近十年

8、来,国家法律和司法部管理文件,在对律师职业定位上,并未明确律师职业具有“服务法治,守护人权”的职责(例如,《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反之,却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上营利赚钱。目前,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浓厚的追逐商业利润之动机。律师事务所好像是“法律个体户摊点柜台”,律师好像是贩卖法律的“法律商人”或“法律销售员”。当今中国律师,由于律师制度按排,成了实实在在的“法律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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