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价值与商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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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职业价值与商业限制中国律师网余少祥  【编者按】面对WTO与国际竞争,很多学者提出我国律师业商业化、规模化甚至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现实中,一些律师由于没有找到正确的价值坐标,在执业中“金钱至上”,唯利是图,严重破坏了我国律师的职业声誉与形象。实际上,法律服务并不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它只是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和调整机制的一种。律师制度的设计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即律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性行业,它是国家和社会民主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是“自由职业”,但不是“自由赚钱业”,我国律师业普遍实行业务提成制,商业气息过重,这种制度是有

2、问题的。商业性不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商业倾向必须受到合理限制。在很多国家,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也是社会政治人才的巨大后备资源。我国律师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包括政治家在内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家的“职业精英共同体”。  一、WTO与法律服务“产业化”  在举世瞩目的中国加入WTO落下帷幕前后,法律界人士曾长期就我国律师如何应对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条款争论不休。毫无疑问,律师业作为一种服务业,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的专业服务业,是以有偿方式运用专业知识提供技术、信息、智能服务的行业。遵从G

3、ATS及法律服务贸易相关规定,我国律师业面临的新情况主要体现在:(1)过境交付,即国内律师以现代通讯方式向国外的当事人提供服务;(2)消费者流动,即国内律师向来华的外国人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即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开设分所;(4)自然人存在,即允许外国律师个人在中国提供与其母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另外,我国还必须遵循WTO的一般性义务与承诺义务规定等。  一般认为,加入WTO与GATS,对我国律师业既是一种历史机遇,又是一种巨大挑战。因为一旦依照协定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数量和地域限制,一批国际律师界的巨型律师事务

4、所必然在中国“大举登陆”,“攻城掠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将会出现空前的、你死我活的激烈竞争。因此,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有人建议国内各大律师事务所联合起来,组成“华夏联盟”或“中国号‘航母’”,与即将进入的外国大型律师事务所相抗衡。  印卫东先生在《面向WTO的中国律师业》一文中说,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残酷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小而弱的律师事务所缺乏经济基础和人才基础,收入小而开支大,成本当然高,肯定要吃亏,甚至是难以生存的”,因此,面对列强环视,“中国的法律服务要与国际法律服务接轨,律师事务所必须走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之路

5、”。徐绪柏先生在《打造中国律师业“航母”》中认为:“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奋力在这场大竞争中取得主动,发展壮大我们自己,是中国律师界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必须肩负起来的历史责任”,“可以预见,在新世纪初叶,高扬五星红旗的中国律师业的‘航空母舰’一定会一艘艘下水,一艘艘远航,也会开到别人后方去,在大西洋徜徉,在日本海游弋,在亚马逊河、密西西比河和多瑙河雄视两岸”。5  另有学者提出,面对国际竞争,中国必须适应律师业在国际化进程中的发展趋势,使法律服务商业化、非法律化,使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化、大型化发展。所谓法律服务“商业化”,即将法律服

6、务视为“商品”,实行商业化运作;所谓“非法律化”,即律师事务所招聘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医师、电脑专家、金融专家和社会名流等,向国际事务、卫生保健、银行财政、工程技术等全方位提供服务,使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从法律领域拓展到这些领域。言外之意,只要能赚钱,律师事务所什么都可以做,不一定拘泥于做法律。  在法律服务商业化、非法律化的基础上,有人进一步提出我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科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凌燕博士在2001年举办的“WTO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研讨会”上说:“律师所走公司化经营之路是21世纪的趋势。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近

7、几年来律师责任盛行有限责任化。律师及律师服务是一种市场资源,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实行产业化经营,是律师事务所必然的发展方向。实行股份化,按照公司模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有利于形成国际型律师事务所,实行规模化经营。”  石献智先生在《律师角色转换与社会责任》一文中说:“在当今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力量,在国家和社会的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行业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国民经济生产,拥有了相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具备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出现了要求律师产业产业化的强烈呼声。”黄士林在《中国入世后

8、律师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说:“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存在以及律师业的产业化,律师管理已经不应再局限于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而且应扩大到对律师业和以律师业为代表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  在2003年上海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有一场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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