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社会正义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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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与社会正义  在我国,有学者言:"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这样的论断让人对律师的社会角色充满困惑: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之间是何种关系?四种法律职业与社会法治进程究竟产生何种关联?在我国律师制度起步之初,律师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公、检、法、律共同作为国家法律实施者,体现出"权力一体"的态势,背后所隐含的制度逻辑――控制社会与法治化的目标――保障民权之间出现了明显的背离。  1996年颁行的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界定本身体现出对律师职业的重新认识。在法

2、治化的框架之下,司法独立是其中的核心原则,法官独立、公正的裁判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警察、检察官代表国家或政府追诉犯罪,担当社会秩序的维持者角色;而律师则站在警、检的对立面,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中,公、检、法、律形成一种"三角形"的结构,而非"车轮说"中的"长方形"。  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在刑事司法领域确认与国家追诉权相抗衡的被告辩护权密切相关。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律师代表着一股来自于社会的重要力量。就刑事司法而言,律师的参与为传统上由国家官员和公民个人组合的刑事诉讼格局注入了一种

3、新的社会力量。律师的基本使命可以概括为维护民权、完善法制和实现社会正义。律师对社会正义的促进有其特有的方式,即通过寻找法律空隙、运用辩护技巧、提供法律意见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最终在总体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特有的方式带来了律师道德方面的难题。16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职业面临着最为艰难的道德困境。这种困境源自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整体道德之间的冲突。在对抗制的理念之下,律师关注的焦点是委托人的利益,而非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正义的实现,留给一只"看不见的手"去操纵,因而律师总是面临着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的责难。在

4、法律实践中,律师常常需要面对职业道德与社会良知之间的抗争、对委托人忠诚与对社会负责之间的博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应当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抗制解除了律师对非委托人的道德义务,即律师不对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负责。在这里,制度合乎道德地要求律师去做在社会公众看来似乎不道德的事情。  随着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律师的作用发生着一些微妙的变化,由此也影响到对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角色的反思。律师以其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他们所服务的对象既包括强势群

5、体如大公司,也包括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律师代表强势群体与代表弱势群体,其中所面临的道德问题存在差异。律师如果仅关注自身利益,完全漠视社会正义,通过建立律师制度以实现社会正义,可能会成为一种"神话",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必将大打折扣。  在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从"委托人的律师"到"人民的律师",对律师道德观的争论、调整,推动着律师群体进行道德自省,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平衡公私利益,恪守道德底线,重塑职业形象。公益诉讼的兴起,使律师不仅代表买得起法律服务的富人,也去扶助那些买不起法律服务的穷人,并促进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的法律改革;律

6、师的法律服务延伸至社区,律师在社区中扮演领导者的角色,从而推动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中国的律师界应当在加强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等方面作出努力。社会正义的工程师――这就是律师理想的职业形象。16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语境下中国死刑废止前景展望  关键词:四法域死刑冲突废止前景  内容提要:如果采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说法,那么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个法域之间在死刑政策和立法、司法上是不一致的。然而,从一个中国的死刑废止前景看,这种冲突不仅不会成为废止或者限制死刑的障碍,反而会成

7、为一种促进。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语境下,中国已经是一个部分废止了死刑并正在努力限制死刑的国家。从两岸四地互动影响、多民族文化交融、国际国内交流促进的趋势看,尽管中国的死刑改革之路会困难重重,但中国废止死刑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  一、简要回顾16  为了参加2002年4月29日至30日在澳门举行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笔者曾经在匆忙之中撰写了一篇短文,题为“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文章认为,中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延续,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

8、格局。香港于1993年4月通过立法废除了死刑;澳门原来所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即不设死刑,1995年11月14日颁布、199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澳门刑法典》明令废除死刑;中国大陆虽然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但其新旧刑法中均设置了死刑罪名且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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