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文明视野下陕北矿区水资源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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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生态文明视野下陕北矿区水资源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摘要:生态文明是当下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高级形式的文明制度。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核心。近年来,矿区开采对水资源破坏日益加剧,矿区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已经日渐受到各界关注,但是专题研究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研究仍然较少,更鲜有从生态文明的角度研究矿区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本文通过梳理陕北矿区水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一些合乎生态文明要求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矿区水资源法律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出现的一种前瞻文明。它是指在人

2、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交流融通的状态。生态文明强调人与自然“共荣共生”,要求我们在改造自然、谋求发展的同时,对于生态环境给予足够重视,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2010年2月5日,全国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正式颁布,相信这部旨在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纳入法制轨道,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开创性立法一定会带动全国建设生态文明立法狂潮,促进生态文明的提早实现。  一、法治建设对实现生态文明的促进作用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硬约束”,以其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

3、行为,使其形成不得不遵循或服从的意识。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对于维护人们解决环境问题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道德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法律能以其刚性约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一个可行的制度框架和范式,明确各方在实现生态文明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这是因为,生态文明的理念需要法律予以确立并执行,生态文明的成果也需要法律得以确认。而生态文明中涉及的利益分歧也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调整。由此看来,要想实现生态文明,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工具。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是生态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二、构建适合陕北矿区水资源永续利用的法律制度的紧迫

4、性  陕北能源矿区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正式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它地处毛乌素沙漠与陕北黄土高原的接壤地带,可利用的水资源有地表水、萨拉乌苏组和洛河组地下水、岩溶水和黄河水,区内水资源总量少、年内分配不均,含水层多位于煤层之上。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引起大面积的地表塌陷,冒落裂隙带穿透岩层,直达地表,破坏了含水层结构,造成地表水渗漏及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干涸。陕西省185煤田地质勘探队曾经对采空区地下水位进行了18个月的观测,发现地下水位下降幅度达10-12米,煤层开采后,萨拉乌苏组已经无水,地下水位下降到基岩面以下,这意味着榆林以北广大地区的沙漠化,京津及华北地区的沙尘

5、天气也将因此与日俱增。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重视和解决陕北能源基地水问题已是刻不容缓。  三、陕北矿区水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投入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立法尝试。经过近30年的努力,目前已基本形成水资源法律体系,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也逐步规范化。目前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宪法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水资源保护进行全局性指导,是我国水资源法律基础,也是各种水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二)水资源法律  目前包括4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6、水污染防治法》。其中,2002年在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基础上修订的新《水法》,写入水资源统一管理、水功能区划、排污总量管理制度、节水制度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及监督检查制度等等,都为水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非常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撑。  (三)水资源行政法规  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的规范性文件。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它们是对水资源法律的合理补充和延展,是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四)其他法律  包括地方水资源法规、水政规章等。如陕西省制定的针对水资源保护的《

7、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都是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陕北矿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体系的困境  (一)立法指导思想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未能以生态文明理统摄整个环境立法过程  工业化时期的一些典型传统的环境立法思路在从国家到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中比比皆是,工业文明所要求的“一切以经济发展为重”的发展思路,导致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产生碰撞时,选择的天平多数偏向保护经济一方,这加剧了资源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这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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