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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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一)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政策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税函[2010]79号文就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

2、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政策,租金收入根据合同确定收入的实现,不考虑实际取得租金的日期,即使预收租金也根据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对于跨年度的租赁合同可以在租赁期内均匀计入各纳税年度,而不用考虑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也不用考虑实际取得租金的日期。  国税函[2010]79号文就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政策,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时就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收入,虽然此时企业并没有实际获得相应

3、的现金流,重组各方也尚未执行合同。  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上述政策,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之时。股权转让不能扣除未分配利润,虽然未分配利润在分配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最好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以免利润作为转让所得予以征税。  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

4、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政策,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是被投资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而不是实际取得股息之日。因此,企业应当关注其投资企业的相关决定。  国税函[2010]79号文就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和相关政策,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

5、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扣除。  国税函[2010]79号文就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根据上述政策,对于以股权投资为业的企业可以将股权投资所得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文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应当认为不能计入。  (二)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政策  2010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

6、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公告》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7、。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政策  2010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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