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争端中被诉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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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争端中被诉方的举证责任-->内容提要:及GATT案。在该案中,因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举证责任的确立和划分就明显非常重要。本论文由.51lunwen.整理提供GATT和WTO专家小组在处理案件的实践中,往往将这一推定绝对化,使之成为一种不可反驳的推定。1987年US-Superfund一案的专家小组在裁决中概括到:“本专家小组考察了缔约方全体在以前的案例中的做法。本专家小组注意到,此类主张在大量案例中都曾被提出,但在GATT历史中却没有某一缔约方能够成功反驳这一推定的案例。本专家小组裁定,尽管缔约方全体并未曾明确裁决非法措施导致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是否

2、能够被反驳,这一推定事实上是作为一项不可反驳的推定运行的。”这一原则在1987年的另一案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1987年,在加拿大、欧共体和墨西哥共同诉美国石油和某些进口物品税收案中,专家小组指出:鉴于缔约方全体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措施造成丧失或损害的假定是否可以被推翻,该假定在实践中已成为一种不可反驳的假定。也就是说,凡违反关贸总协定的措施,就已对其他缔约方造成表面证据确凿的损害或丧失,不存在未造成损害或丧失的非法措施。被诉方不能对非法措施是否造成损害的问题进行反驳,而只能对一项被指控的违法措施是否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定进行反驳。⑥实践中,还没有一起被诉方“违法”并成功反驳

3、利益的丧失或损害事实不成立的案例。因此,某些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在大多数案件中往往在认定了被诉方违反了某一适用协定后就直接得出上述推定。例如,在EC-Bananas一案中,尽管欧共体在反驳时指出:美国从未向欧共体出口任何香蕉,因此不可能遭受任何贸易损害。专家小组仍然裁定:“欧共体对一系列WTO协定中义务的违反,构成了DSU第3.8条意义上的利益丧失或损害的初步证据,⋯⋯假使这一推定能够被反驳,在我们看来欧共体没能成功反驳关于其对GATT、GATS以及许可证协议规则的违反导致的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尽管欧共体对专家小组的这一裁决提出了上诉,

4、上诉机构仍裁定,找不到任何推翻专家小组裁定的法律基础。因此,被诉方因其违反某一适用协定而反驳申诉方利益丧失或损害事实不成立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任何实际作用。至今没有一例成功的反驳就证明了这一点。(二)“非违法之诉”中申诉方的举证责任和“违法之诉”中申诉方的举证责任相比较“,非违法之诉”中申诉方的举证责任要复杂得多。《1979年谅解》附件《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方面(第23条第2款)习惯做法的公认叙述》第五条规定:“实际上,只有当缔约方认为其依照总协定的利益正在受到丧失或损害时,它才去援用第23条如果援用第23条的缔约方指控某项不违反总协定的措施正在对它依照

5、总协定享受的利益造成丧失或损害,它必须提出具体的正当理由。”⑦DSU第26条“《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款所述类型非违法之诉”的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诉方应该提供详细的正当理由支持其对某项不与有关适用协定冲突的措施所提出的任何投诉。”⑧在“违法之诉”中,申诉方只需要证明被诉方违反了GATT/WTO协议中的某一适用协议即可,不需要提出具体的正当理由。而在“非违法之诉”中,申诉方提出起诉必须满足一个前提、三个条件。一个前提是非违法之诉是否可适用于有关适用协定。对于这一点,取决于各具体协定是否会有非违法之诉条款,即在具体协定中,允许对缔约方的不违反协定的行为提

6、出申诉。在WTO各具体协定中《,服务贸易总协定》明文规定了此种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则规定在WTO成立后5年内不适用非违法之诉,大多数贸易协定似乎允许适用非违法之诉。⑨三个条件是:第一,WTO成员采取了不与有关适用协定冲突的某种措施;第二,投诉方认为该适用协定直接或间接地赋予其利益;第三,由于该项措施,投诉方的利益受损或该协定的目标受阻。lu一个前提是申诉方提出申诉的法律依据,三个条件是申诉方必须加以证明,即申诉方须承担的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案例是“美日之间彩色胶卷案”。二、被诉方的举证责任(一)“违法之诉”中被诉方的举证责任在“违法之诉”中,被诉方的举证责任

7、主要是:第一,证明其采取的措施没有违反GATT/WTO的有关协议;第二,虽然违反了GATT/WTO的有关协议,但没有给申诉方造成利益上的丧失或损害。对于第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证明:(1)其措施本身符合GATT/WTO的有关规定;(2)其措施属于GATT/WTO协议中的例外,在援用例外规定时,还要进一步证明其援用的例外规定与该例外规定条款的导言部分不相抵触,不是对例外条款的滥用。这一举证规则在下述案例中得到了证实。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保局通过了《“燃料及燃料添加剂———改进的和传统的标准”的最后规则》,该规则规定:在美国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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