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到理想——一个实证角度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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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现实到理想——一个实证角度的研究论文..【摘要】传唤、拘传、口头传唤、留置、抓捕构成了实践中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对三个典型地区公安机关的调研表明,法定到案措施与非法定到案措施的适用明显错位。根据研究资料分析:审批程序耗时与到案期限紧张这两个因素造成了法定到案措施适用率低下;相比而言,非法定到案措施具有适用条件灵活、适用机制简便、适用手段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以及适用期限弹性较大等特点,由于这些特点,侦查人员较愿选择非法定到案措施。实践中到案措施体系的犯罪控制功能显而易见,从程序正当角度评价,这一体系的运行既有权力控制的倾向..,也有权力滥用、不当限制权利的

2、倾向。侦查到案制度的改革应坚持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相平衡的理念,汲取实践中的理性做法,适当参考国外同类制度,建立一个逻辑严密、协调一致,能够充分应对各类案件特点和证据条件的到案措施体系。【关键词】侦查到案问题评价改革一、导论:一个初步的概念性框架已有的刑事诉讼研究成果中,围绕传唤、拘传、留置的探讨并不少见,但似乎缺少一根理论主线。从功能分析视角,这些措施的共同之处是均有一定的到案功能,也就是使被刑事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接受讯问、调查,或者等候进一步的程序或实体处置。遗憾的是,至今尚无学者对“到案”或“刑事到案”进行明确的概念厘定

3、与理论建构。在此,笔者拟首先就刑事到案的概念进行一个初步的讨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廓清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的基本构架。在现行法框架内,刑事到案包括侦查到案、起诉到案和审判到案。从诉讼职能的划分角度,三种到案的功能内容应有较大区别:侦查到案的主要功能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短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于对其实施羁押;起诉到案的主要功能是配合审查起诉的需要,以便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审判到案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以便于法院对其作出实体裁判。与起诉到案、审判到案相比,一方面,侦查到案的功能更倾向于满足查证与羁押需要,对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影响也

4、较大;另一方面,它对被追诉者的权利限制也更多。就到案措施的具体类型而言,侦查到案的法定措施也最多,包括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和逮捕。对“侦查到案”概念的进一步解析可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理论上,笔者认为侦查到案是指侦查人员通过一定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达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接受侦查机关对其面对面的讯问或调查的侦查行为。根据相对人是否自愿配合或者是否采用强制手段,可以将侦查到案区分为强制到案与任意到案。对于强制到案,孙长永界定为“侦查机关为调查或指控犯罪案件而以强制方法迫使嫌疑人或其他人到达一定场所。”但是,已有的研究似乎仅停留于对“强制到案”的概念描述,详细的体

5、系探讨几乎阙如。此外,也尚未发现有学者就任意到案进行系统化研究。可见,侦查到案的理论谱系尚未建立起来。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侦查到案的理解形象得多,同时,实际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也与法定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有所不同。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到案”是侦查人员的习惯用语之一。侦查人员使用“到案”时似乎更强调犯罪嫌疑人从普通公民变更为犯罪嫌疑人而初次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情形。具体而言,侦查机关通过使犯罪嫌疑人到案而对其展开讯问,以及核实口供情况并展开初步的外围调查取证。可见,侦查到案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于讯问和调查,此外也可以防止其串供、毁灭或转移证据。考察侦

6、查到案实践,除传唤、拘传外,口头传唤、留置、抓捕也被侦查人员加以使用。这五种措施构成了实际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其中,传唤、拘传属法定到案措施,口头传唤、留置、抓捕属于非法定到案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在侦查实践中,刑事拘留、逮捕通常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适用,其适用目的与实际效果都是羁押,基本不具有到案功能。二、侦查到案措施:适用状况与问题之揭示围绕侦查到案措施的适用,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课题组在S省N市N县、Y市Y区和C市J区公安局、法院进行了调研。研究资料主要包括:档案数据,对三个地区公安局部分侦查人员的访谈,问卷统计。根据上述研究资料,笔者拟

7、就到案措施的适用状况及其问题作一描述与分析。(一)适用状况:以一个样本为主的简要描述三个地区公安机关的到案实践中均采用了传唤、拘传、留置、口头传唤和抓捕,总体适用状况都呈现一定的系统性特点,但程度不一。相对而言,Y区公安局运用的到案措施较为单一,主要限于口头传唤和抓捕;N县公安局情形稍好,但传唤、拘传适用仍相当少;系统化程度最高的当属J区公安局。在此,笔者以J区公安局的运作情况作为对象进行一个简要的描述。表1J区公安局到案措施体系表1是对J区公安局到案措施运作情况的一个结构描述。可以观察到,除了口头传唤既可适用于现行、准现行案件,也可适用于非现行案件,其他到

8、案措施与案件类型之间基本形成对应关系。(1)现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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