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市场经济与担保物权法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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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市场经济与担保物权法的课题  市场经济已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也完成了由反市场到亲市场的转变。然而,“市场经济”并不是呼唤财宝的神咒,只要背诵次数够了就产生奇迹。就中国而言,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组织,完善市场机制,形成市场秩序,是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这个方面,改革和发展既作出了巨大的创造,又提出了不少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1].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交换的占据主导,表现在法律制度上,则是以交易为本体的债的制度的日益发达;另一方面,随着交易过程日益复杂化、特别是商业和银行信用的普及,交易过程不及

2、时清结的现象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典型,旨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担保制度,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因其特有的安全保障功能,遂成为与市场经济相伴的重要法律手段。以市场经济的标准来检讨中国现行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探索其不足;研究其改进,在现时无疑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  一、现行法上所规定的担保物权  中国的市场经济与担保物权法的课题  市场经济已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也完成了由反市场到亲市场的转变。然而,“市场经济”并不是呼唤财宝的神咒,只要背诵次数够了就产生奇迹。就中国而言,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组织,完善市场机制,形成市场秩序,

3、是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这个方面,改革和发展既作出了巨大的创造,又提出了不少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1].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交换的占据主导,表现在法律制度上,则是以交易为本体的债的制度的日益发达;另一方面,随着交易过程日益复杂化、特别是商业和银行信用的普及,交易过程不及时清结的现象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典型,旨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担保制度,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因其特有的安全保障功能,遂成为与市场经济相伴的重要法律手段。以市场经济的标准来检讨中国现行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探索其不足;研究其改进,在现时无疑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  一、现行法上所规定的

4、担保物权  1、简短的回顾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长期未能从法律上系统地建立担保物权制度。仅在有关“批复”或“解答”中零星地存在过有关的规定。其原因其实大家都知道,从1953年开始,中国全面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其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被描述为是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逐步改造和消灭私有制[2].在如此大背景之下,以保障债权实现为其基本目的的担保制度,自然不会有生存的空间。  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但担保法的的起步和发展却并没有与此相应地立即显现出来,这与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实践历程紧密相关。改革开放是从“搞活流

5、通”即发展市场交易开始的,因此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的债权法较早受到重视,相比之下,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制度要滞后得多。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以此作为解决该问题的办法[3].可见,担保法的制定,至少在当时,是被当作一种临时性的对策措施来看待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物权法里担保法独领风骚率先出台,恐怕多多少少要归功于“三角债”的泛滥。  这样看来,在担保法出台之前,有关担保物权的法律规范附丽于有关债法之中得以出现,也就顺理成章。就其具体步骤而言,首先是在经济合同法(

6、1981)中对合同的担保较为简单地规定了定金、保证、留置三种方式;接着民法通则(1986)对债权担保提出了四种方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这是担保法之前规定担保物权的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渊源。除此之外,以后分别颁行的海商法(199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亦对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担保制度有所规定。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担保法已取得的成就现行立法已经取得的成就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相比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担保的条文

7、的单薄粗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保方式所作的总共55个条款的规定,实在可以用“历史性的突破”来形容。法律中对抵押和质押的区分、物上权利负担的公示制度及物的担保设定要件的规定,担保物范围的划定、担保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权利实现的方法、程序和消灭原因的详细列举等等,均属填补空白之举。对于关涉宏观的方向性问题,这部担保法也以谨慎的方式作出了自己的选择。比如,对现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反映,可以从第34条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37条土地所有权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使

8、用权不得抵押等规定中看出;而类似禁止以土地和社会公益设施抵押的规定、限制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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