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ID:17784406

大小:24.45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9-05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_第1页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_第2页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_第3页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_第4页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_第5页
资源描述: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1、物权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发生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如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可以将交叉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2、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本身的效力已经得到区分,二者可以分离,而非担保法中的合一。在物权法下,担保物权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在需要登记时)。  3、担保物权与保证: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刻板地遵循了物权优先的原则,却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担保法司法解释试图弥补这一错误,然而这一

2、规定并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法院良好的执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尊重当事人自治的权利,并再次赋予债权人选择的权利。  4、抵押财产的扩展:物权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而担保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5、担保法未承认浮动担保。物权法在此又是一大进步,并且,未将适用范围仅仅限定于公司法人上,合伙、个体户也可以享受。浮动担保物权的行使,是以破产清算制度为依靠的。  6、物权法的改进体现在两点:  (1)规定了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见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

3、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两个法条相结合,可以杜绝之前房产、土地分开登记造成的混乱。在担保法下的现实中,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给债权的行使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7、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  8、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其中,明确了普通公司股

4、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物权法对应收帐款出质的登记做了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大为方便。  9、物权法扩展了留置权的范围,将其扩展至一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场合(企业之间),仅在涉及自然人时限定动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担保法下,仅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情况,这与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显然并不相称,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此外,在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比现行制度大为简化,并限制登记机构利用职权之便设置障碍,比如不动产评估。在担保法下,登记机构常引用第三十

5、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并限制登记的债权不得超过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而为令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债权人常常不得不设法将抵押物评估价值抬高。物权法在这点上,可谓做了件小功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对《担保法》担保内容的补充和完善,在《物权法》即将施行之际,笔者对两部

6、法律进行了法律界定异同的分析比较,并以本文与法学界的朋友一起探讨。  《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据此,可以说明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在二法规定上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物权法。在具体条文的规定上,二者存在如下的差别:  物权法第170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抵押权:第33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

7、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发生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因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可以将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物权法: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87

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227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