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表法的4 个中译本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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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十二表法的4个中译本的比较分析摘 要:本文以实证的方法研究了十二表法的4个中译本的西方语言版本依据,将它们与晚近的两个西方语言的版本进行了逐表的比较,指出了诸中译本中存在的一些错误,介绍了西方国家研究十二表法的新进展,在此基础了提出了重译十二表法的建议。同样享有要式现金借贷(Nexum)权或要式买卖权”。另外,周译的第9条与西班牙文本的第10条内容不一样:周译为:“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西班牙文本作:“‘无产者’、‘有产者’、‘萨那特斯人’、‘保证人’、‘副保证人’、‘25阿斯’、‘同态复仇’的术语、双手举着一个盘子、腰围遮羞布的搜赃程序,所有这些十二表法

2、中的古代规范都过时了,阿布齐亚法废除了它们。”④这新发现的一个条文和补正的一个条文有多方面的意义,这里只说明其中的一点:萨那特斯人的范畴表明,罗马人并非以不加区别的眼光看待一切外邦人,二是按与他们关系的远近亲疏分为福尔特斯人、萨那特斯人和未在这里出现的野蛮人,如同我族中心主义的王朝时期的中国人把外国人区分为生番和熟番。不论是“生番”还是“熟番”,他们在十二表法时期罗马的地位都不怎么样,与债奴和他权人相等。这样的分析难以得出当时的罗马法不歧视外邦人的结论。第2表。周译的第2表比其他译本多了一条。其第4条:“即使是盗窃案件,也可进行和解”为西班牙文本所无。但该译本的第1条有两条。a

3、条同于周译;根据盖尤斯《法学阶梯》4,17还原的b条的内容为:“如果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提起要求承审员之诉⑤,则提起要求承审员之—97—①②③④⑤是法定诉讼的5种方式之一。其一,誓金之诉;其二,为了人身拘禁的法律诉讼;其三,要求承审员或仲裁人的法律诉讼;其四,请求给付的法律诉讼;其五,为了扣押的法律诉讼。它是誓金之诉的简化。用于确定因誓约发生的债权,也用于分割遗产和共有财产以及调整地界。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来到法院后,原告提出自己的请求,如果被告反驳,双方就来到裁判官面前要求指定裁判争议的承审员,这样就消除了宣誓的挑战。Cfr.AuloGellio,NottiAttiche

4、,TraduzioneenotediLuigiRus2ca,BUR,Milano,1997,p.1111.阿布齐亚法是公元前120年左右颁布的法律,废除法律诉讼,为程式诉讼的产生打下了基础。萨那特斯人是住在罗马以北和以南的一个民族,被罗马人征服后为罗马地主耕种土地,他们曾反叛罗马人,但很快又归顺,如同精神病人一时失常,但又恢复理智,因此被蔑称为”萨那特斯“人。在拉丁文中,”萨那特斯“(Sanates)是”被治愈“的意思。Cfr.RafaelDomingo(acuradi),XIITabulusLeges,Aranza2di,Mexico,1998.布农斯整理的版本系Fontes

5、IurisRomaniAntiqui,Tübingen,1909.参见门德斯。张:”罗马法中外邦人的概念“,肖崇明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及以次。例如根据十二表法规定依要式口约为请求的情况??同法规定,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也可提起要求承审员之诉”[3](P295-296).此条所载的文本是1933年在埃及找到的一个羊皮纸法典中所包含的,这是当时布农斯所不能利用的资料,故补充之[4].第3表。此表的4个中译本比两个外文本多了两条或一条,让我们看到底多了些什么。周译多两条:其一,第7条,为分割债务人尸体的规定,在西班牙文本中

6、它与第6条是一条;第8条,为所谓的“对叛徒的起诉,永远有效的规定”。此条在布农斯的版本中为第7条,西班牙文本的译者为了运用更清晰的体系标准将其移为第7表第3b条。张译和陈译多1条:即第7条关于分割债务人尸体的规定。意大利的十二表法专家迪里贝尔多(Diliber2to)教授认为,也许在前3表还有关于侵辱和盗窃的规定,具体位置不详[5](P403).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可能出现在第3表中。第4表。周译比其他译本多一条,即第2条关于家父权效力的一般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此条来自《摩西法与罗

7、马法合论》4,8,1中帕比尼安在《论通奸》单卷本中留传下来的一个片断[6](P557),他说,王法和「十二表」法都规定了家父对家子有生杀权。这一片断的上下文是处罚儿子的通奸行为。1941年的《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原始《自然史》19,4,50.它变成了西班牙文本的第3a条:“在十二表法中??从不以‘农庄’名之,其意思是‘菜园’,我们现在叫作‘菜园’的,那时叫作‘自有地’”。西班牙文本的3b条为:“田野中的破烂的住所,叫作‘窝棚’,从顶子的形状,被称作窝棚。梅萨拉在他对十二表法的解释中说,该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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