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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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传染病篇)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次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非法采集血液但尚未销售、使用的,被查处后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者进行调查的处3万元罚款2000元(含2000)以下: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00-5000元(含5000):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罚意见,报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

2、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00-200

3、00元(含20000):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罚意见,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报所长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000元以上: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罚意见,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被查处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血液者进行调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非法采集血液但尚未销售、使用的,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者进行调查的处5万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血

4、液者进行调查的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处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销售、使用的血液,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出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销售、使用的血液进行追回,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导致出卖血液人员或使用血液人员中发生被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播传染病的采供血机构

5、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顺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传染病篇)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次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2中华人民

6、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含2000)以下: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00-5000元(含5000):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7、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罚意见,报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000-20000元(含20000):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罚意见,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报所长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000元以上:执法人员及办案科室提出处罚意见,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

8、、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2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处2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处5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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