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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禁反言规则概念[摘要]禁反言规则是英美法中的一类特殊的规则体系,本文对这一规则的概念做出简要分析,梳理出禁反言规则的主要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种类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的概念进一步阐述,并对其中的相关概念加以辨析。 [关键词]禁反言规则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英美法 一、禁反言规则的概念 禁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upe和英语单词stop(停止)。最早对禁反言这一术语概括定义的可能要算柯克勋爵,早在16世纪柯克在其著作中写道:禁反言(estoppe)来源于法语单词受阻(estoupe)和现在通常所说的英语单词停止(st
2、opped):之所以称为禁反言或定论(conclusion)是因为一个人自身的行为或认同使他自缄其口而不能再主张某种事实丹宁勋爵在20世纪70年代也曾对禁反言作出定义,即:禁反言是一项审判原则和衡平法的原则。它是这样的:当一个人通过其言语或行为导致另一个人相信了某种特定的事实状态时,如果他推翻他的言语或行为会产生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话,那么他将不被允许那样做。有许多学者和法官在著述或案件判决中都曾对禁反言的含义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上所列举的两种定义只是其中比较著名和有代表性的。一般而言,禁反言是指:禁止一方当事人否认法律已经做出判决的事项,或者禁止一方当事人
3、通过言语(表述或沉默)或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做出与其之前所表述的(过去的或将来的)事实或主张的权利不一致的表示,尤其是当另一方当事人对之前的表示已经给予信赖并依此行事的时候。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禁反言规则大致分为两支,一支是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审判事项的禁反言,也就是说为确保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禁止诉讼当事人就法院已决事项或争议表示反对或再次提起诉讼,其实质就是一事不再理,包括记录禁反言(estoppelbyrecord)、既判争点禁反言(issueestoppel/collateralestoppel)等等。另一支是在法庭之外的日常生活中,由
4、一方当事人的言语或行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据或协议引起的禁反言,这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仅凭当事人之间的书面文件即可禁止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禁反言,包括契据禁反言(estoppelbydeed)和协议禁反言(estoppelbyconvention/estoppelbyagreement)等;另一类是当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之前的陈述行事而导致损害时禁止另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禁反言规则,这种禁反言规则又被称为基于信赖之禁反言(reliance-basedestoppel)。包括陈述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offact
5、)/estoppelinpais)、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和财产禁反言(proprietaryestoppel)。下面将着重阐述基于信赖之禁反言的概念。二、基于信赖之禁反言的概念 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某中对既存事实的陈述(representationofexistingfact)或者是对将来意图的允诺(promiseoffuture)并且诱使另一方当事人相信了这一陈述或允诺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这一陈述或允诺行事而导致损害,那么法律会禁止做出陈述或允诺的一方当事人否认或改变其陈述或
6、允诺。其中,确认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的核心是不正当性(unconscionability)与损害性信赖(detrimentalreliance)。不正当性是针对陈述人或允诺人(reprensentor/promisor)而言的,指其改变先前的陈述或允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inequity),损害性信赖是针对受陈述人或受允诺人(representee/promisee)而言的,指其因信赖陈述或允诺所作出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lossordetriment)。 具体而言,基于信赖的禁反言包括陈述禁反言、允诺禁反言和财产禁反言。 陈述禁反言(est
7、oppelbyrepresentation)又称为事实陈述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offact),是指当受陈述人按照陈述人的事实陈述行事时,禁止陈述人否认或改变其先前的事实陈述从而对受陈述人造成损害。在英国,陈述禁反言与事实禁反言(estoppelinpais)是可以互换的,而有时单独使用禁反言一词是陈述禁反言的缩略语。按照言语或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陈述方式不同,在具体案件中陈述禁反言又分为沉默禁反言(bysilence)、默许禁反言(byacquiescence)、言词禁反言(byent)和行为禁反言(byconduc
8、t)等。 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是指当没有提供任何约因的受诺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