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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反言规则概念浅析论文.freelent)等;另一类是当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之前的陈述行事而导致损害时禁止另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禁反言规则,这种禁反言规则又被称为基于信赖之禁反言(reliance-basedestoppel)。包括陈述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offact)/estoppelinpais)、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和财产禁反言(proprietaryestoppel)。下面将着重阐述基于信赖之禁反言的概念。二、基于信赖之禁反言的概念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某中对既存事实的陈述(r
2、epresentationofexistingfact)或者是对将来意图的允诺(promiseoffuture)并且诱使另一方当事人相信了这一陈述或允诺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这一陈述或允诺行事而导致损害,那么法律会禁止做出陈述或允诺的一方当事人否认或改变其陈述或允诺。其中,确认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的核心是“不正当性”(unconscionability)与“损害性信赖”(detrimentalreliance)。“不正当性”是针对陈述人或允诺人(reprensentor/promisor)而言的,指其改变先前的陈述或允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inequity),“损害性信赖”是针对受陈
3、述人或受允诺人(representee/promisee)而言的,指其因信赖陈述或允诺所作出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lossordetriment)。具体而言,基于信赖的禁反言包括陈述禁反言、允诺禁反言和财产禁反言。陈述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又称为事实陈述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offact),是指当受陈述人按照陈述人的事实陈述行事时,禁止陈述人否认或改变其先前的事实陈述从而对受陈述人造成损害。在英国,陈述禁反言与事实禁反言(estoppelinpais)是可以互换的,而有时单独使用“禁反言”一词是陈述禁反言的缩略语
4、。按照言语或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陈述方式不同,在具体案件中陈述禁反言又分为沉默禁反言(bysilence)、默许禁反言(byacquiescence)、言词禁反言(byent)和行为禁反言(byconduct)等。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是指当没有提供任何约因的受诺人因信赖允诺人的允诺而行事时,禁止允诺人否认或改变其允诺从而对受诺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这一无约因的允诺(barepromise)具有强制执行力(enforceable)。财产禁反言(proprietaryestoppel)产生于涉及土地权利(titletoland)的交易。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声
5、称他将来会把自己所有的土地或土地权益转让给另一方,但事实上这一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这一声明并耗费大量财力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此时法律将禁止土地所有人改变或否认其转让声明并使此声明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这里要强调两点:第一点是陈述禁反言与允诺禁反言的区别首先在于前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陈述而后者是对将来意图的陈述;第二点是在英国法、美国法与澳大利亚法中对这三类禁反言与衡平禁反言(equitableestoppel)的关系理解不同。衡平禁反言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所做的陈述而行事时,如果允许另一方当事人改变或否认其先前做出的陈述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损害,那么
6、法律将禁止当事人这样做。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衡平禁反言的实质与基于信赖之禁反言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它也具备两个核心因素及“不正当性”和“信赖损害”。之所以会称为衡平禁反言是为了与普通法的禁反言相区别,但是应当说在英美法系各国的司法实践界与法学理论界这一概念是极具争议的。因为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主流观点是衡平禁反言包括允诺禁反言和财产禁反言,而陈述禁反言则被认为是一种证据规则而归于普通法禁反言的范围之内,而在美国衡平禁反言与英国的陈述禁反言是同义词,也就是说二者可以互换。所以,在英国和澳大利亚衡平禁反言与陈述禁反言是并列的,而在美国衡平禁反言与允诺禁反言是并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