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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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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及对策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现象的存在历史久远。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有着其不同的时代特点。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农村民间借贷现象发生于广大基层农村,涉及人员广泛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将受到威胁,将对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稳定,值得分析研究。一、农村民间借贷纠纷
2、多发的原因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的民间借贷与城镇借贷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集中,主要是用于生产周转,其次为建房、生活消费;二是农村民间借贷金额较小,但借款期限较长;三是农村借贷以互助性质居多,但近年来借用放贷、以利息为生的职业放贷人开始出现,应予注意的是农村闲散资金有经职业中介人集中后流向赌博等非法领域的苗头;四是城镇借贷规范化,而农村借贷口头化。由于农村借贷的不规范化,是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借贷无借据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熟悉,关系较为密切
3、,尤其是在农村更加重视亲缘、血缘关系,因此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此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二)还款无收据,借据未收回先看一个案例,就能说明问题:张某、赵某二人系干亲家。2003年4月,张某借赵某现金3000元,按双方约定,从5月份起,每月归还1000元,到7月底还清。两个月后,不想干亲家关系因琐事断决了。赵某要求偿还3000元借款,张某则说已经还了2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赵某将张某告到法庭,追索3000元。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已按约还20
4、00元,仅剩1000元。但原告赵某予以否认,并向法庭提交了由张某亲笔所写并捺了手印的一张3000元借条,而张某却不能提供自己已偿还赵2000元借款的有力证据,被判令偿还赵某3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正是由于自己的麻痹大意,没有及时索回借条或出具还款凭证,遂在引起纠纷时,使借方自己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三)借据、收据欠规范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致使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农村,许多人习惯称呼
5、别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图一时的方便,在字条上书写的经常是别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若对方否认或以此提出抗辩理由时,举证责任则会转移。2、利息约定不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贷双方虽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护。有些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即使对方同意,该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意定不能违反法定。3、收据不明确出具的收据只写了还款金额,但并没有注明此为本金还是利息,这直接关系到期时最终的还款总额,容易引发争议。(四)催款不及时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
6、及时而使借款的收回产生风险的现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也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还款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两年后起诉的,依法丧失胜诉权。二、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减少纠纷的发生,对维持农村的善良风俗、维护农村安定的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上文指出的引起纠纷多发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有许多纠纷是由于借贷双方不了解法律和不注重法律程序而造成的。如何减少借贷风险,有效遏制农村民间借贷纠纷上升之势,进而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7、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思考。(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借款时不仅要看对方的经济收入,还要看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也不要为了追求较高的利息而借款,不然借款难追回,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二)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手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
8、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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