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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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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行政法理析解 “获知政府文件的普遍权利最初是作为1766年瑞典宪法的内容之一而得到确立的。”这可以说是公众信息权的一个萌芽,后来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以信息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以行政法关系的形式出现在各国行政法的运作之中。所谓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行使中所承担的提供信息的义务。首先,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由法律规定或授权行使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其次,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内容是行政信息,是有关行政的基本素材和知识累积。再次,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信息提供,即行政主体
2、向相关的人和组织提交或供奉有关的行政资料、情报。最后,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承受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可以是一个抽象的组合体,一个群的概念,也可以是一个单一的承受者,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对象。 一、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法律性质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决定了其承担的义务具有多样性,如道德的义务、政策的义务等。由于信息义务与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有直接关系,所以,我们对其法律性质的探讨也是在行政法范围内的探讨,对信息义务的法律定性也是行政法范围内的定性,这些行政法上的属性可作出如下初步概括: 其一,行
3、政主体的信息义务是普通义务与特定义务的统一。前者指行政主体所履行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义务,它不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事,而是由行政主体的职权而抽象出来的广泛义务。后者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的义务。之所以说此二类义务具有法律性质,主要因为其是从宪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则中演绎出来的,并得到相关规则的限制。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就是上两类义务的统一,即行政主体既在法律上有普遍的提供信息的责任,又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提供足以促成相对人实现权利的具体信息。 其二,行政主体信息义务是对下义务与对上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在行政法的范围内“
4、对于人民及其公共团体所负的义务,有执行司法与执行行政的义务。详而言之,即:对于自由权,有不作为及不得违法侵害的义务;对于请求权,有受理及作为的义务;对于参政权,有承认其权利及使之实现的义务。”这便是传统义务概念中行政主体对下的义务,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的广泛义务,其中信息义务就是这一对下义务的一种。对下的信息义务一般是以纯粹的义务形式出现的,行政相对人对于此种义务在行政主体不履行的情况下常常可以通过司法性程序予以解决。对上的义务在一般行政法教科书中被称为一种责任,就是行政主体对上级或相关制约机关所负的法
5、律上的责任。但是,我们认为,责任和义务尽管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不是同一范畴的东西。责任可以说是因义务履行不当而引出的一个法律后果,义务常常在责任之前就被明明白白地写进了法律规范之中。尽管从行政法理论上讲,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的承受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我们也许只应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信息义务的法律性质确定下来,而没有必要在信息义务理论中把对上的义务亦划归进来。其实,从信息义务与行政相对人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形式分析,两个范畴的义务都不可或缺,因为对上的义务亦必然以间接的形式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也只有将行政主体
6、的信息义务在法律上定位于对上和对下两个方面才可能最终使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完全法治化。 其三,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是柔性义务与刚性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柔性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所履行的义务具有较大的伸缩性,甚至无法在法律中进行量化的义务范畴。与之相对应,刚性的行政主体信息义务是就义务所表现出的具体化、定量化、可操作化而论的。我们知道,法律上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的一般属性,即法定的、可操作的、不可作出两种以上解释的,那么,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符合此一特征。 其四,行政主体信息义务是社会性义务与经济性义务的统
7、一。200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今后我国社区发展作了这样的叙说:“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政府指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组织和联合体建设,扩充社区管理职能,……完善社区功能。”这是对行政主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性义务的规定。这样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却在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经济属性的信息义务指具有经济内容和财产价值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8、法实施条例》(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11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是有关行政主体在林业管理方面的一个信息义务。该义务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二、行政主体信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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