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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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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研究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研究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被害人。根据这一古老法彦可知,犯罪被害人是与犯罪同生共存的客观存在,不容轻视。 被害人是与犯罪、加害、侵害等相联系、并称的规范性术语,英文Vicitim、德文Vikim,其来源于拉丁文Victima,原意有二:一是宗教礼俗上对神的祭品;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秩序或法律秩序。[1]对于被害人的界定,可以大体归纳为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几种分法,在此,笔者认为被害人概念是法益遭受犯罪行
2、为侵害的自然人。[2]因为,刑法学视野中的被害人探讨的是与犯罪发生、发展密切相关联的行为主体,换言之,这里的被害人必须是能够直接参与犯罪的发生、发展的自然人。被害人是法益的拥有者,在许多情形中他具有法益的处置权[3],因而被害人能够在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有所作为。 二、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正当化根据 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研究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研究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被害人。根据这一古老法彦可知,犯罪被害人是与犯罪同生共存的客观存在,不容轻视。 被害人是与犯罪、加害、侵
3、害等相联系、并称的规范性术语,英文Vicitim、德文Vikim,其来源于拉丁文Victima,原意有二:一是宗教礼俗上对神的祭品;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秩序或法律秩序。[1]对于被害人的界定,可以大体归纳为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几种分法,在此,笔者认为被害人概念是法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2]因为,刑法学视野中的被害人探讨的是与犯罪发生、发展密切相关联的行为主体,换言之,这里的被害人必须是能够直接参与犯罪的发生、发展的自然人。被害人是法益的拥有者,在许多情形中他具有法益的处置权[
4、3],因而被害人能够在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有所作为。 二、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正当化根据 与犯罪学不同,犯罪被害人行为在刑法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程度的影响方面。实体刑法应建立一种解释有过错被害人的机制,这样做,法律对刑法中的当事人有一个更符合实际的和公正的观点。[4]关于犯罪被害人行为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化根据,在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责任分担说 责任分担说,又称分担责任说、比较过错原则,是指当被害人对结果的损害也有过错时,应当按照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过错比例来分担结果责任。
5、[5]国外学者认为,一些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与被本文由.L.收集整理害人的相互作用排除了将不法行为完全归咎于犯罪人。在那些案件中,犯罪行为部分应归责于被害人。[6]责任分担说以民事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认为被害人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或者犯罪行为存在混合过错,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谴责性降低说 谴责性降低说以社会互动理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被害人的行为对与犯罪侵害的程度来说并无不同,犯罪被害人的行为之所以影响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是因为犯罪被害人的行为通过冲突、强制和竞争等形式与犯罪人产生社
6、会性互动,影响犯罪人的社会行为发生发展,因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非是完整社会人格的体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也应当随之变化。 (三)主客观并合说 主客观并合说根据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批判接纳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的基础上认为,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是由行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决定的,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有时体现在客观上,有时同时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上,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只能以被害人分担责任后的客观危害和通过被害人过错揭示出来的应受谴责性大小为依据。[7] (四)值得保护理论 值得保护理论又称被害人学原
7、则,该理论最初由德国学者许内曼提出,他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这是刑法介入的界限。一个能够对自己的怀疑进行探究,从而能够轻松地对自己进行保护的人,是不需要刑法保护的。[8] 综上笔者认为,从刑法学上讲,犯罪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不仅是一种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而且其直接对犯罪人犯罪行为违法性程度产生影响,二者相结合最终决定犯罪人的刑罚。因此,存在犯罪被害人行为的犯罪中犯罪结果的客观属性与不存在犯罪被害人行为的犯罪并无二致,但是刑法判断并不仅是事实的判断,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价值的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必须存在于互动
8、的社会关系之中,据此,谴责性降低理论更能合理解释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正当化根据。 三、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在刑事责任中的实现 (一)犯罪被害人行为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法律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程度的能力。[9]由此可见,被害人行为若要对犯罪人行为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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