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视野中的近代中国法治:路向与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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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官视野中的近代中国法治:路向与功用关键词:路向/功用/法治/司法官/董康/许世英内容提要:以董康和许世英为个案的研究表明,近代中国法治的路向与功用是变动的。司法官们早年一般认为中国法治的路向是朝向西方的,但到了晚年则关注东方,认为建构中国法治离不开“汉家故物”因素的支撑。他们早年倾向于用法律来改造中国社会,作为追求富国强兵、实现民族复兴的总体工程中的重要环节,但到了晚年,则体认到法治的建构离不开对现存秩序的维护。这种变动是与司法官个人遭际、时代处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的。一、引言存活于一定时空中的人们,有其特定之心境,此心境必与其时代处境、社会问题、个人遭际等因素

2、密切相关。晚清以降,国人无不面对着域外与本土、移植与再造、激进与保守、革命与改良等等貌似二元对立、非此即彼,实际上是两者(或多方)并存、竞技、调和的问题。作为近代中国司法官——其中很多人也是法学家和学者——对此等问题,也进行了多方的思考和探求,他们的所思所求值得后来人驻足深思。本此问题意识,本文择取中国近代两位重要司法官,通过他们的视野来感受近代中国法治的时代境遇。此二人为董康和许世英,他们都是清末司法改革的积极参与者,此间他们筚路蓝缕,孜孜以求。但他们法律人生的顶峰是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都曾出任北京政府的司法总长和司法官(都曾担任大理院院长),他们位高权重,“

3、站的高,看的远”,有一定的代表性。[①]他们的法律人生是丰富的,笔者无法进行面面俱到地论说,故此,择取他们视野中有关中国法治的路向与功用问题,加以阐释。董康(1867-1947),原名寿金,字授经,号诵芬主人,江苏武进人。1888年中举人,1890年(一说为1889年)中进士,[②]授刑部主事。1902年起,先后任法律馆提调兼京师法律学堂教务提调、宪政编查馆科员、大理院刑庭推事、大理院推丞等职。辛亥革命后,东渡日本,攻研律法。1914年回国,历任大理院院长、修订法律馆总裁、司法总长、财政总长等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董康先后任上海法科大学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

4、、国民政府法官训练所教务主任、所长,并一度为执业律师。1933年冬重返北平,担任北京大学法科、国学研究所教授。于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均有创获,被视为法学大家。抗战爆发后,董康出任日伪政权伪职。抗战胜利后,被起诉,但因病未前往,1947年病逝于北平。董康除了是近代法律名人和政治活动家之外,[③]还是文化名人,其学术成就遍及戏曲、诗词、藏书、刻书、目录学、古籍整理等诸多领域。[④]许世英(1873-1964),字静仁,号俊人,晚年别号双溪老人,安徽至德人。光绪十七年(1891)中秀才,光绪二十三年(1897)丁酉拔贡,考列一等,掣签分发刑部任事。1907年4月许世英

5、筹备东北各级审判厅,1908年被任命为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其主持下的奉天司法筹设建制模式成为清末司法改革的“模范”。民国建立后,1912年5月,许世英被任命为大理院院长,7月出任司法总长,至次年9月卸职;任职年余里,对司法各项改革多有创获,此为许氏司法生涯(而非政治生涯)顶峰时期。此后,许氏作为皖系重要人物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直至1925年12月出任段祺瑞执政府的国务总理,次年5月下台,避居上海。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许氏任赈务委员会委员长,为期8年。1936年2月出任驻日大使,至1938年1月回国,再次主持全国赈济事务。抗战胜利后,出任蒙藏委员会委员长。解放前夕移

6、居香港,后去台湾,任总统府资政。1964年10月病逝于台北。[⑤]遗有《黄山揽胜集》、《闽海巡记》、《天南鸿雪》等著述。二、西方与东方:法治的路向民国24年(1935),年近古稀的董康——一位亲历了中国近代法制改革历程和重重政治风潮的老人——在回顾近代中国法制改革时,留下了以下文字:前清团匪事变,国家锐意修订法律,愚承归安沈寄簃预知遇,令提调其事,尔时实为沈浸欧制最力之一人,亦为排斥礼教最烈之一人。改革后忝厕政府者十年,服役社会者又十余年,觉曩日之主张,无非自抉藩篱,自溃堤防,颇忏悔之无地也。[⑥]一位法律老人,晚年颇为“忏悔”,是何缘故?因为在他看来,其此前所

7、主张和从事的中国法制改革事业,走错了路向,无异于“自抉藩篱,自溃堤防”,能不痛心!董康早年时即签分刑部,开始刑曹生涯,在晚清法界名宿薛允升、赵舒翘、沈家本等人的指导和提携下,研习律学和从事司法实务。1901年之后的清末新政,启动了中国现代司法改革,当时董康为沈家本的左膀右臂。清末修律中,董康“痛斯积弊,抱除旧布新主义,所拟草案,如《法院编制法》、《民律》、《商律》、《强制执行法》、《刑律》、《民律》、《诉讼律》,俱采各国最新之制。凡奏折公牍及签注辩论,其中关于改革诸点,阳为征引载籍,其实隐寓破坏宗旨。”这些新法遭到劳乃宣、张之洞等人的反对,引发“礼法之争”,“当

8、时引起新、旧两党之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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