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视野中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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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偶然间,一只美丽的蝴蝶在南美洲扇了一下翅膀,结果在北美洲,也许在全世界,掀起了一场风暴。这是被经济学家反复引用的关于经济现象因果关系的一个说法。这个说法似是而非,颇为可疑,百无一用。之所以制造这个说法,也许是某日某时某个经济学家在某个美丽的书房,幻觉出一只美丽的蝴蝶。这个解释其实是有几个版本的。实际上,蝴蝶的翅膀是有力量的,尤其是当成百上千论万的蝴蝶同时扇动翅膀的时候,这个版本的解释大家都觉得无可厚非。你能否认,各大报纸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法制报道、各大电视台抢尽风头的法制频道、诸多法律类杂志的锋芒毕露没有像一只只飞动的蝴蝶,在中

2、国扇起一次又一次的风暴?法治与传媒这个敏感而备受关注的话题,一直像只美丽的蝴蝶飞舞着……一、传媒促进法治的完善传媒监督与法治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正确的传媒报道不仅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防止腐败,也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促进生成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我国,舆论监督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为大力推进传媒监督包括对司法的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宪法第三十二

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确立了传媒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宪法地位。概括起来讲,传媒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二、媒体审判使法治处于被动和尴尬没有媒体的报道,也就谈不上司法公开。同时,司法独立与司法公开也同样重要,媒体的报道决不能影响司法独立。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运作规律,而这些往往是新闻人所不熟悉的。在

4、一些“局外人”的心目中,案件事实似乎总是泾渭分明、非黑即白。即使认定案件事实不是一道简单的加减乘除运算题,也一定是一道能够找到确切答案的几何题。然而,这些人的观点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习惯。换言之,这些人喜欢或者习惯于非此即彼、非真既假、非对即错、非黑即白的思维方式。一个证据,要么是真的,要么就是假的;一个判决,要么是对的,要么是错的,绝对不能有第三种可能性。然而,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并且司法人员对这些事件的认识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实现的。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错综复杂,人们对证据的收集

5、和使用要受时间、空间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因此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更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通过新闻报道乃至道听途说所断定的案件事实并不等同于法庭上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诚然,新闻记者在其采访活动中也经常要进行调查,也经常要对事件性质作出判断,但是他们的调查方法不同手司法调查的方法,他们的判断也不同于司法判决。“菲律宾挟持人质事件”的惨痛教训中,虽然菲律宾政府对特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不足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菲律宾政府对此次事件负最大责任是责无旁贷的。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当我们通过电视直播看到劫持人质

6、现场最新消息的同时,挟持人质的匪徒也通过同样的渠道了解到警察的所有行动和部署,同时激怒了匪徒。从本来可以和平解决的人质事件发展到最后的悲剧,难道新闻媒体就没有责任吗?实践中,新闻媒体的不实、夸大甚至扭曲的报道,常常把法治推至风口浪尖,使法治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地位。从某个角度出发,审判人员的“孤独的贵族”。他们应该保持理性的头脑,基于法律与事实,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正如法律女神的形象。但是,由于新闻媒体对于案件渲染的铺天盖地,媒体审判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玷污了审判人员心中最后一片净土。 三、磨合中双赢在司法与传媒的对立中,司法并未接受

7、传媒这一非制度化的监督形式,理由是认为传媒的立场是道德的,因而传媒很难理解司法机构依据法律,特别是依据法律程序对某些社会事实所作出的与道德情感或公众情绪不尽一致的判定或处置,而且,媒体无法恰当筛选或过滤公众所宣泄的,与法治要求并不一致的社会情绪,相对司法而言,传媒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少事实基础,更缺少技术性证实或伪证手段,通过域外经验,法官只有经历了舆论的风雨,才能变得更为强大和公正,以此赢得人民的信任、尊敬与服从,树立司法真正的权威。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

8、,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机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司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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