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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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指南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二)2003年6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三)2003年8月,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四)201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五)2011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

2、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17号)。二、救助原则1、“保护性救助”的原则: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原则;2、“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患有危重病、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3、“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地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实施救助的原则。三、干预、救助的对象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人或者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无可靠生存保障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四、政府部门、基层组织职责民政部门:组织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常态化街头主动救助,劝导、引导流浪未

3、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联合公安部门对不愿接受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对突发急病或患有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甄别、接送、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监护权评估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解救和甄别,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儿童直接送儿童福利机构。对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进

4、行调查、甄别。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护送不愿进站接受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对突发急病或患有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市政部门: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12319市政管理服务热线,及时发现和劝导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并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置。在街面发现突发急病或患有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

5、,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卫生部门:负责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流浪未成年人。指导、监督救助保护机构内卫生防疫工作,切实落实好患有艾滋病、结合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流浪未成年人的隔离救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做好符合就读职业学校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工作,解决流浪未成年人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和教育矫治工作。乡镇(街道):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医疗、入学、就业、权益保护等各项保障工作,

6、严防流浪乞讨现象发生;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与当地村(居)等基层组织一道解决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与村(居)委会、义务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流浪未成年人监护人签订责任书。村(居)委会: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积极提供流浪未成年人线索,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保护。五、救助管理站职责(一)开展街面劝导救助;(二)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三)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四)提供符

7、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五)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六)帮助联系其亲属或监护人;(七)通知监护人领回或护送其返回户籍所在地;(八)负责与乡镇(街道)签订责任书。(九)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协助司法机关处理并转移流浪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六、儿童福利机构职责负责接收街面遗弃或正在流浪的6周岁以下儿童。全市救助管理站地址及联系电话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重庆市救助管理站江北区蚂蝗梁16号86831353沙坪坝区救助管理站沙坪坝区上桥新街2号65206976九龙坡区救助管理站九龙坡区毛线沟杨渡一寸15栋68423679渝北区救助管理站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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