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论物权法——以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为例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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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论物权法——以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为例 目录摘要关键词..........................................................1一、案由............................................................2二、案情............................................................2三、案件焦点........................................................2四、争议与分歧意见...

2、...............................................2五、结论............................................................4参考文献............................................................51[摘要]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对维护交易活动安全、保障善意的第三人合法的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的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

3、阐述了善意取得构成的要件和法律后果,指出了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之处,对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相应意见和建议。[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动产不动产7论物权法——以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为例一、案由宗志翔:《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南昌:《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保姆盗卖主人房屋二、案情王某家住在成都市金牛区,其本人多年前出国。2006年10月,王某委托在其妹查看一下自己位于金牛区五里墩的房子,结果发现房屋已被张某占有。张某说该房已经被自己买下,并向王某妹妹出示其产权证,同时讲述自己是从房产中介买的房,房子的主人是唐某。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唐某早年曾在王某

4、家当过保姆,后唐某于2006年4月伪造了假的继承公证书并将王某的房子过继到自己名下,然后唐某通过中介将房子卖于张某。2008年9月,王某向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唐某和张某,诉请法院判决张某和唐某归还她的房子或者赔偿房子的价款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此案是《物权法》开始实施后的第一案——成都“保姆盗卖主人房屋”案,该案虽已由法院判决,但该案所涉及到的我国《物权法》新确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许多问题却仍有争议,并值得我们反思。三、案件焦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首先,涉案财产房屋的产权究竟归谁所有,也即王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其次,若本案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

5、度,王某因丧失房屋的所有权所受损失,可否追偿,应向谁追偿?第三,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是否应承担责任?最后,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之间有何关系?四、争议与分歧意见7一种观点:对动产言,无权处分人原本只拥有对其的占有而无所有权,因此它只能请求返还占有,如果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如设定了动产抵押),并得请求涂销登记。对不动产言,无权处分人得请求受让人变更登记,恢复登记的原有状态,已经移转占有的,并得请求返还占有。契约解除后,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皆恢复,善意受让人也丧失了控制标的物的权利,因此原权利人似可直接请求所有物的原物返还。但考虑到契约解除仅在当事人之

6、间发生效力,且在恢复原状过程中,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的适用,为贯彻对善意取得者的保护原则,本文主张原权利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特别是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物之利用的契约关系而原权利人尚未对之解除时。如果无权处分人怠于行使其恢复原状请求权,原权利人可行使类似债的保全的“代位权”制度,即由原权利人代无权处分人行使原状恢复请求权。此外,还可将无权处分人所取得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作为不当得利,由原权利人请求返还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行使该权利,由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综上所述,本案涉案的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王某无权要求其返还房屋。第二种观点:善意取得为依法而生的效果,只要充分其构成要

7、件,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系争的权利,由于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因此善意受让人所取得者为不具有任何瑕疵的完整的权利,由此可推出无权处分人已尽到了其应履行的义务,故而不构成权利瑕疵。因此受让人不得抛弃善意取得而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这一推理的逻辑结构是从行为的结果去判定行为的性质,既然善意受让人已经取得其所欲的权利,当然让与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其实这种思考方式是值得进一步深究的。从行为本身来考察,无权处分人是欠缺处分权的,受让人获得权利,并不是因处分人具有权利,而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结果。因此无权处分人的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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