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善意取得制度_以_物权法_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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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5月陇东学院学报May2011第22卷第3期JournalofLongdongUniversityVo.l22No.3试论善意取得制度以物权法为视角尉兰琴(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兰州分校,甘肃兰州730030)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精髓在于保障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财产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并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有值得商榷之处,不动产作为特殊的标的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遗失物和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并无明确规定。关键词:

2、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不动产;遗失物;盗赃物中图分类号:D9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730(2011)03009603收稿日期:20100906作者简介:尉兰琴(1972),女,甘肃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度虽然削弱了对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保护,但是,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定位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总合理限制所有权,保护交易安全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制度得以存在发展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更是不违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

3、动产或者不动因为它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交易安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的客观需要,并显示了其极强的生命力。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二、我国现有的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一)我国在物权法制定以前,虽然民法理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论和司法实践通常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尚无法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部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起源于对所有权的绝对力加门法中以限制的日耳曼法法理,即所谓的以手护手法第一、我国最早承认

4、善意取得的是1965年12谚原则。按照此原则,任意将自己的物交付于他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人者,仅能向此该他人请求返还,若该他人将此物联合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让与第三人时,则原所有权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规定第六项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实被犯罪分返还其物。而与此相反的则是对所有权不加任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何限制的所有权绝对性原则。用传统民法学的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缴;对买主确实观点来看,就是所谓所有权神圣的原则。而善不知道是赃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意取得制度恰恰是一个让所有权不再神圣的制按原价将原物

5、赎回或赔偿损失,退还原主,或者按度。在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时候,原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所有人的所有权就会受到法律的剥夺或者限制,可以根据买主与卖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从这个意义上讲,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的范围内,善处理。该项规定体现了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承它构成了对民事主体,也就是原所有权人自由的认和保护。限制,因此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神圣的一个例第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诈骗外。支持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坚强理由是保护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关于防范成本考量的这个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

6、或弱理由,也会发挥相应的作用。因为与善意第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三人相比,原所有人通常更易于预测到无权处分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人处分其物的可能性,更应当承担向无权处分人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该条规定也体现了对善意[1]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由原所有人承取得制度的承认和保护担向无权处分人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第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其防范成本较之善意第三人为低。善意取得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的权利

7、,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及他物权的取得。然而不动产能否作为善意取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得的标的物,学界尚缺乏统一的看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1.肯定说。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应承认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区不动产善意取得。他们认为如果买受人在买受分动产和不动产,但也体现了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该不动产时为善意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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