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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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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银行和客户关系中的抵销权银行和客户之间经常是经常存在债权债务的复合关系:一方面当客户在银行开立帐户,将钱“存入”银行时,实际上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了银行,同意银行对该资金进行运用,银行是客户的债务人。当客户银行获取贷款时,银行则成了客户的债权人。在银行和客户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债的关系中,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及责任构成了银行与客户交往的基础。在银行和客户互为债权人的情况下,银行为降低贷款风险,往往将两个债权互为抵销。银行的这种抵销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为了简便清偿,而是已经成为银行保障其债权的重要方式。本文将就银行和客户关系中的抵销权问题做一简要论述,以有
2、利于银行正确行使抵销权来维护其债权的安全。一、我国目前的抵销制度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少有关于抵销的规定,其中《企业破产法》第33条仅对企业破产中的抵销权做了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而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对抵销给予了全面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我国目前将债务相互抵销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所谓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自己的债权来清偿债务,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单方抵销(第99条)和
3、合同抵销(第100条)两种。1、判决抵销判决抵销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将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予以抵销。一般发生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债务人以另一方对自己也有负债为由予以抗辩,由法院通过判决或裁定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抵销。我国合同法对判决抵销没有规定,在这里我们也不做详述。2、单方抵销单方抵销也称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当这种条件成就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在一定额度内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抵销的效力,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行使抵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只有在
4、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抵销,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则不能发生抵销。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既可以是一个合同中的,也可以是几个合同中产生的。第二、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权人要在清偿期届至时,才能现实地请求清偿。如果一方债务未到期,而允许对方抵销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届满前强制债务人履行,牺牲了其期待利益,显然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只有当事人债务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抵销。第三、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正因为如此,抵销多适用于金钱或者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的债务较多。第四、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当事人不得抵销。依合同的性质,非
5、清偿不能达到债的目的者,如相互抵销,既会违反成立债的本旨,故此类债务必须相互清偿,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的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以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务,即使是同种类标的,因其性质也不得抵销。法律禁止的抵销主要包括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也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第五、主张抵销的当事人,即行使抵销权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生效。单方抵销是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将自己的债务同对方的债务抵销,从而发生在相等的额度内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抵销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只有通过通知手段,才能达到抵销权
6、的效力。但是,抵销生效后,双方债务消灭的效力溯及到抵押权发生之时。第六、抵销的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因为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在通知到达时当然生效,这就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且也给对方带来不合理的负担。3、合同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订立抵销合同,抵销彼此互负的债务合同抵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可以约定抵销的内容而不必拘泥于是否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特别是法定抵销关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的限制。但是当事人合同抵销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具体的说就是合同抵销的前提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到期债务,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抵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
7、必须协商一致,实际上也就是订立一个新的抵销合同,因此,当事人协商抵销的过程,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二)、抵销的功能抵销作为一项民法制度,其功能之一在于简便债的清偿。当事人通过抵销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节省了履行的交换,降低了交易成本;其二为抵销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功能,可以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当事人因财务恶化或其他原因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因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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