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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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一、相关市场(一)相关市场的定义作为反垄断法中至关重要的概念,相关市场是界定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的基石。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一般来讲执法机构只有在合理界定涉案企业所处的相关市场后,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状况才能进一步得以明确,接着才能明确企业是否有着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分析该企业是否有滥用其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第19条在认定或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往往涉及“相关市场”这一概念。此外,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

2、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相关产品市场(包含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企业的销售范围)、相关时间市场①。.........(二)认定相关市场的考虑因素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立足于产品特性、功用、价格等,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可以相互替代或相互交叉的所有产品与服务。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当考虑如下因素:产品性质是准确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首要考量因素。产品的性质究竟指其物理特性、化学成分还是特定功用呢?有观点认为产品物理性质的差异是划分相关产品市场的标准

3、,那么这里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产品的物理性质差别很大的话,基本上可以确定产品有着不同的用途,分属于不同的产品市场,那么有无例外呢?二是物理性质可以作为划分产品市场的绝对标准吗?笔者认为,有时候物理性质有差别但功用相似或者替代性很强的产品可以被界定为同一相关市场。拿美国早期适用反垄断法的经典案例联合商标案②来说,欧共体委员会和UBC公司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香蕉市场还是新鲜水果市场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最终,法院将香蕉与橘子、梨、草莓等水果进行了充分比对,得出香蕉具备无核、柔软易消化、有着特殊气味等特征,尤其对于老年人、病人、儿

4、童来讲是其他水果无法替代的,因此认定香蕉市场为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从该案看出,法官不仅着重分析了香蕉的物理特性,而且还从产品替代性、消费者需求的角度,结合香蕉的用途综合分析得出合理的结论。因此,不同的产品性质决定不同的消费需求,很难说产品性质单指其物理特性或其他。产品的物理性质的差异只能作为不同相关市场的初步认定标准,假使两种物理特性迥异的产品如果具有产品替代性,也可能构成同一相关市场。.............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定义其为“

5、单一企业策略可以或者可能对福利造成负面效果的情况”①。此定义体现了西方学者把社会福利作为一种衡量标准,但却忽视了阐明静态与动态效率的有关影响。亦有学者认为其为“企业所获得的能够独立于其他竞争者而采取影响价格和产量的行动的一种市场力量②。此定义强调该企业具备采取影响价格、产量等行为的独立性以及对市场的影响能力,而没有指出了企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另有学者把其定义为“这类企业能够逃避市场上看不见的竞争压力,从而可以为所欲为地实施自己的经营策略,并且能够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的竞争条件”③。此定义着重于企

6、业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影响市场竞争条件,但同样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此,欧共体委员会在其大陆罐头案中有过经典表述:“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必考虑竞争者、买方和供货方的情况下,它就是一个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一个企业通过与市场份额相关的因素,例如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能够决定相关市场一个重大部分的价格,或者能够控制它们的生产和销售,这就存在着市场支配地位”④。此外,台湾《公平交易法》第5条和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都对此有明确规定⑤。尽管上述

7、定义大多都指出了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特征,即企业具有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能力。但相比而言,笔者赞同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全面表述。该定义首先表明了企业在市场上不受其他企业竞争的威胁与影响,即独立于竞争之外,然后指出企业在市场上有着诸如市场份额、技术、资源、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并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独立控制产品生产、销售和决定市场价格、商品产量的能力。因此,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拥有着资金或市场份额等方面优势的企业能够不受其他竞争企业的影响而在竞争中独立操纵市场价格、产量供应的市场优势地位。......(二)认定市场支配

8、地位的因素市场份额即市场占有率,市场份额直接反映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所占据的地位和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我国2011年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止规定》)第10条对市场份额做出了明确定义。我们可通过市场份额了解相关市场结构,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市场份额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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