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ID:9634869

大小:5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04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_第1页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_第2页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_第3页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_第4页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摘要]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它不仅破坏了竞争,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而且还损害了同业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实践,反垄断法均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加以规制,禁止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实践,并结合具体国情,明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界定标准,针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加紧制定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反垄断法》,以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加以规制,从而维护有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相关市

2、场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这样的一段话:“政治自由只能在温和的政府中得到,但是温和的政府也不是总有自由。只有在政府没有滥用权力时才存在。然而这是一个永恒的经验,任何具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他遇到限制为止。真想不到:即使美德也需要有限制。”这一段话讲的是行政权力垄断问题,不妨套用这句话来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滥用其支配地位时,自由和公平竞争秩序才存在,任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该类企业遇到限制以及法律规制为止”。这似乎是一种惯性定律。为了防止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

3、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我国加入onopolization)和试图独占。  之后,美国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禁止反竞争的合并、兼并、价格歧视、独家交易搭售交易等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克莱顿法》规定了四种行为,如果这四种行为可能产生反竞争的后果的话,那么这些行为是非法的,但并非犯罪行为。这四种行为分别是:1.价格歧视,即对具有同等条件的购买者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商品(第二条);2.搭售和排他性交易合同,排他性交易合同指以购买者停止与销售者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为条件的销售(第三条);3.公司合并,即取得具有竞

4、争关系的公司(第七条);4.连锁董事会,即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具有相同的董事会成员(第八条)。《克莱顿法》所禁止的这四种行为本身并不当然违法,而必须符合“其结果……可能实质性地削弱竞争或者有助于在任何商业部门形成垄断”的条件,才构成违法。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于1957年制定、1958年开始实施,该法迄今历经6次修订。《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并对“滥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在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中,除不合理限制竞争、以不合理的报酬和其他竞争条件订立合同以及不合理的歧视、不公正阻碍等行为外,还规定了拒绝进入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和

5、禁止支配企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欧盟竞争法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充实,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庞大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欧盟竞争法主要有三个基本的法律依据,即《罗马条约》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以及1990年的《合并条例》。《罗马条约》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了规范公营和私营部门企业的经营者的主要竞争规则。其中第八十五条禁止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合谋(collusion)即控制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因为这种合谋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具有在共同市场内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即控制经营者的行为。一个行为有可能同时触犯该两条之规定,例如在V

6、itamins一案中,欧洲法院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下列决定,即供应商Hoffmann-LaRoche&Co.AG对大批量的购买者或者订购者给予折扣,使得小供应商难以竞争,其行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八十六条,而该行为也可能同时违反了第八十五条。1欧盟竞争法对其成员国的竞争立法影响巨大。其成员国要么按照欧盟竞争法修订自己的竞争法,要么按照欧盟竞争法制定自己的竞争法,因而其竞争法规范逐渐趋于一致。  四、我国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关于《反垄断法》的若干立法建议  (一)立法现状  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反垄断法,但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规制散见

7、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其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招标投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对公用企业及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规制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这三条分别规制强制交易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及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的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列举了七种具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对之进行规制。这七种行为可归属于以下三类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即低价倾销行为、牟取暴利行为以及差别待遇(价格歧视)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