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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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  「内容提要」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作出有利于自身,但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定;也可以利用直接或间接任免高级经营者的人事权,支配经营者在面对收购时是否采取行动上,优先考虑其利益,漠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将目标公司置于被掠夺、蚕食的境地,少数股东则沦为被压榨、排挤的对象。为了公平地维护和实现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使前者对后者承担诚信义务。虽然控股股东与董事的诚信义务在内容上均由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构成,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在不同的收购类型和各种具

2、体的反收购行动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也各有所侧重。特殊形式对交易所与真实经济价值之间的失调进行修正,通过利益的重新分配,盘活目标公司的资产。单就收购本身这一法律关系而言,收购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由收购者作为买方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的交易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均处在潜在的或现实的交易相对人的地位。但是,在不同的收购类型中,控股股东则扮演着截然不同的角色。在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照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无论是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均享有法律形式上的同等机会,但事实上的不

3、平等客观上无法消除。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公司正在执政的当权派,为了巩固其在公司中已有的控制地位,面对收购者的夺权行为,控股股东往往会操纵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奋起反击。其结果是“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使收购由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交易关系,演化为一场由大股东支配的为夺取和固守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4](P5)然而,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则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收购者的歧视、逼迫和掠夺往往无能为力,在股份出售与否上也难以作出维护自身利益的抉择。尽管收购者将自身装扮成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的救世主,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操纵的

4、经营者也以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神自许;然而,“对目标公司少数股东而言,无论是收购者或是本公司的经营者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中均不值得信赖。因为在这场角逐中不管谁获胜,都无法改变其弱者的地位,只有以最高的价格出售其股票,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4](P5)许多国家的证券立法要求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30%以上时,必须向该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可见,收购者在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之前,其持股数额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标准已构成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在收购与反收购之战中,目标公司现有的实际控股股东为了巩固自己

5、的控制地位,还可以一个收购者的身份参加竞标,通过收购少数股东手中的股票使其由相对控股达到绝对控股。这样,控制股东便有了双重身份,尽管这两种身份所要求的义务截然不同,但是,无论是作为控股股东或是作为收购者都不得损害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善意的协议收购中,从程序上看,先由被收购公司的经营者与收购方达成协议,再由被收购方的股东大会予以批准,实际上控股股东是这一过程的导演者。由此可见,一般而言,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角色具有多重性,但就具体的收购类型和阶段而论,其角色又具有单一的确定性。法律必须锁定其具体的角色和行为

6、,设定其对公司和少数股东的诚信义务。应当充分披露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47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权力时,不得因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全体股东或者部分股东利益的决定:(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包括(但

7、不限于)任何分配权和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则原理,法官首先假设经营者作出的决定是善意的没有个人利益冲突的,并作到了合理的谨慎。如果原告认为董事的行为不符合这一标准,那么原告须负举证责任。然而,公司处于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必然存在个人利益的冲突,因此,法官在将经营判断准则运用于反收购案件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目标公司的经营者负举证责任。这样,反收购案件的经营判断准则被修正为:法院首先假设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在反收购决定中存在着私人利益和自我交易,如果董事能举证证明其决定是

8、善意地为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并且该决定是经过仔细调查和慎重研究作出的,则为正当的经营判断。据此,董事可以免责,否则就应负赔偿责任。后来,特拉华州的法院对上述原则作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作为被告的董事首先应证明以下两点,方可受经营判断准则的保护:第一,他们有合理的依据确信收购对现行的经营政策及经营效益构成威胁;第二,他们采取的反收购行为与收购对公司的威胁有适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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