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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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  摘 要 论述了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新变化,并阐明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版权保护1 电子商务信息版权主体的认定版权的主体是指依版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版权的人。电子商务信息往往包括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这些信息无论以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出现,只要其内容经选编或整理成为智力创造成果,均应予以版权保护。在全球电子市场上,具有版权的商务信息可能是原始的商业数据或资料,或是汇编或整理过的数据或其他资料。这些电子商务信息均是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采用数字技术

2、制作的。而今,利用因特网大量的信息资源和共享软件,在网上收集整理出各种文字、图像、声音信息,完成一部数字作品是极毕业论文为普遍的现象。对于这些享有版权的电子商务信息或数字作品,要确立其版权归属确实较为复杂。  数字作品如同用其他方法创作的作品一样,要确定其版权归属,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而定。现有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个人独创作品都有可能是这类作品的。一般来说,对于网上商务信息或数字作品而言,常常需要许多人来完成,这些人在作品的策划、组织及完成中所担负的责任性质不同,从而决定作品的最后归属。数字作品或电子商

3、务信息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情况较多。  2 电子商务中的版权新客体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保护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  2·1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为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解释加工以后,可

4、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而文档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还是文档资料,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对象。但计算机软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即使是在承认并在立法上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也在实际法律内容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进行了特殊处理,根据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在适用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时补充和调整了一些原则

5、。例如,日本在版权法中为计算机程序提供的不再是传统保护,而是在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吸收了某些专利保护的内容:一是受保护的程序应当提交登记即“注册”,而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不需要登记而自动受保护;二是从法律上赋予了计算机程序人一项不同于传统版权权利人的权利———“使用权”。按照日本修订后的版权法,某人获得一份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程序而放到计算机中阅读(即使用),则该使用人将被视为侵权之人。法国、韩国等国家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中也引入了专利保护中的“使用权”,给传统的版权法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上注入了新的内容。中国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6、例》,也将软件作为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的特殊作品进行了特殊处理,如要求以登记作为法院诉讼的前提,保护期为25年,(但这些特殊点,我国已在1992年初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承诺删除。目前,计算机软件在我国已与一般的文字作品的保护在法律条文上无重大区别)。在知识产权理论界不少人都认为无论采用什么法律来保护计算机软件,都应当把专利法和版权法两种法结合起来,又删除其中不适合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这样就能够真正和充分保护软件。  2·2 数据库 用版权法对数据库加以保护在国际上是比较通行的。从1992年的《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到1993

7、年国际关贸总协定(GAAT)通过的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TRIPS协定都规定:“数据库可以作为信息集合物或编辑物受到版权法保护”。欧美已立法保护“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与定量证明做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著”。1996年,欧洲议会与欧盟历史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及WIPO根据美国、欧盟的提案于1996年编拟的《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提案均体现了这一点。中国原有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软件保护条例等都未明确提到“数据库”,只是按照有关条款,推论出数据库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有学者认为对

8、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材料应给予版权保护,并且授予一种不同于传统版权的数据库权;对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库,建议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对于数据库中包含的程序,应作为单独的部分,依照有关软件版权的规定给予独立的保护。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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