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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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0卷攀登(双月刊)Vol.302011年第4期2011年8月出版NewHeights(Bimonthly)No.4.2011August.2011论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张健(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一项交叉且边缘性的研究领域。随着数字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大量的版权违法犯罪也相伴而生,然而中国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扩大刑法保护对象,修改犯罪行为方式,进一步加大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完善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体系,从而达到更好地保

2、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目的。关键词:数字版权;侵权;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647(2011)04—0101—04现代科技的进步既丰富了作品传播的途径,也是数字版权保护涉及的技术和制度较之于传统的版使版权保护的种类繁多,版权保护的对象已经涵盖权制度内容则更为繁杂。人类最早的数字版权法案了摄影、电影、录像录音产品、计算机软件等诸多种诞生于美国。1988年,美国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类。尤其是随着数字产品的开发,版权已经从“印刷案》(简称DMCA)正式生效,此项法案用于保护数字版权”跃升为“

3、数字版权”。因为,在网络环境中,对于版权。同时,在法律实施方面,国会图书馆下设有版每一种信息和作品,公众都有机会利用数字环境特权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数字版权与图书馆的关系。殊的复制粘贴功能对著作权人的作品直接进行复然而,数字版权对于我国而言只是近几年才产生和制、抄袭、改编甚至演绎,大量的版权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起来的,在数字版权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也相伴而生。为此,如何建构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制是数字版权的刑法规制方面,一直是制度建设的空度,即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白,这些都亟待解决。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是近几年来兴起的

4、一个交目前,在刑法学理论界,对“数字版权犯罪”并没叉且边缘性的研究领域。然而,中国现阶段侵犯知识有一个确切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既然数字版权犯产权的犯罪立法存在着诸多弊端,对此,笔者建议,罪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区别仅在于其犯罪行为的通过立法扩大刑法保护对象,修改犯罪行为方式条载体发生了变化,是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款,进一步加大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完善数字版可借鉴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给侵犯数字版权犯罪权的刑法保护体系,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网络知识下一个定义;也可将侵犯数字版权犯罪定义为,通过产权的目的。互联网侵

5、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数字版权与数字版权犯罪的界定和表现特秩序罪,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刑法规定受到刑罚征的处罚。其中,网络的外延,既包括国内网,也包括国(一)数字版权与数字版权犯罪的界定际互联网”。也有学者认为,“数字版权犯罪,是指以所谓数字版权(DigitalCopyright),即指作者对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其数字化作品所享有的信息权利。数字版权制度建为,如果某项知识产权的载体仅仅存在于网络上,则立的目的和制度原则与传统版权制度异曲同工,但数字版权犯罪也包括以承载知识产

6、权的网络为攻击〔收稿日期〕2011-06-06〔作者简介〕张健(1986-),男,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101-目标的犯罪活动”;数字版权犯罪,通俗的提法是指一种智能型犯罪,网络的跨地域性以及数字版权产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或者说是网上知品的虚拟性,对确定侵权人的身份造成困难,加之数识产权犯罪。从广义上讲,数字版权犯罪既是工具犯字版权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导致受害人在又是对象犯,但更主要的是工具犯,在形式上属于传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上存在困难。其四,数统犯罪的网络化。数字版权犯罪的发生环境

7、比较特字产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危害程度的确定标准,需要殊,此种类型的犯罪处于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依据法律作出重新界定。领土等传统刑法理论四种空间之外的“第五空间”二、国内数字出版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互联网络空间。笔者认为,侵犯数字版权犯罪与近年来,随着数字作品的普及,由作品数字化和侵犯网上知识产权犯罪、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网络传播引发的案件纠纷越来越多,并且影响也越犯罪、数字版权犯罪、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上来越大,引起了中国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例如,王知识产权犯罪可以相互代替使用,它们之间没有严蒙等六位作

8、家诉“北京在线”、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格的界限区分。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新京报》诉“浙江在线”等案对于数字版权保护,可以从客体与主体两个方例,都反映出当前数字版权保护中存在不少问题,具面来分析:其一,数字版权保护的客体。数字版权保体表现如下:护的客体是作品。由于数字媒介是继报纸、电台等传(一)数字作品的作者利益没有充分体现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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