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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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对进口售付汇的监督管理,防止外汇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指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保管和发放,进口单位和银行填写,银行凭以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项下的进口售付汇和核销

2、的凭证。每份进口核销单只能凭以办理一笔售付汇手续。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进口核销单既用于贸易项下进口售付汇核销,又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进口售付汇核销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责进口售付汇核销的具体工作及有关数据的报送。第四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通过银行以售汇或从外汇帐户支付方式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进口商品

3、的货款、预付款、尾款、资料费等(以下简称进口售付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向银行办理核销手续。第二章核销管理第五条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时应当要求进口单位按照规定填写进口核销单,并审核进口单位所填写的进口核销单各项内容与售付汇情况是否一致、与有关规定是否相符等。第六条银行应当将进口核销单第一联装订后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其他有关材料专卷存放,及时核销。第七条除预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外,进口单位在购付汇时,有进口单位报关单的,应同时办理核销手续;进口单位在购付汇时,没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在30个

4、工作日内办理核销手续。预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应于合同余款一并核销。第八条除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售付汇外,所有进口核销单项下的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均应当凭有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总)金额、货物货物品名及经营单位等应当与进口核销单的相关内容一致。核销后银行应当在有关进口核销单上填注核销日期并加盖业务公章;如分笔进口售付汇一次到货报关的,则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货物金额应当等于所有进口核销单上的进口付汇总额;如一次进口售付汇分笔到货报关的,则所有进口的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金额总值应当

5、等于进口核销单上的进口付汇金额。第九条对无形贸易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凭进口核销单、进口合同、发票、进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及其其他有关商业单据办理核销手续。第十条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有关情况办理核销手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或收帐金额必须大于原进口售付汇金额。第十一条部分到货或部分退货的,银行凭有关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有关情况说明和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因故不能到货的,进口单位要及时将外汇

6、调回境内,银行凭有关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情况说明办理该进口核销单的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银行有责任对逾期未核销的进口单位进行催办,对催办后仍不办理核销手续的进口单位,银行应于每月初的8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外汇局,由外汇局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进口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报告,否则按逾期未核销处理。第十三条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核销手续时,对有疑问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一次进口售付汇金额的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应向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签

7、发海关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进口售付汇核销手续。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银行应当根据本行进口售付汇业务量持本行介绍信到当地外汇局申领进口核销单。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将待核销、已核销及逾期未核销单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已核销卷”及“逾期未核销卷”,分别专项管理。已核销过的单据保留两年。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进口售付汇核销数据报表报送当地外汇局。各分局应当在每月初的8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进口售付汇核销数据报表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第十七条外汇局将不定期对银行的核销工作进行检

8、查。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有关单据。第十八条银行和进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者,外汇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附则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执行。1994年7月11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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