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内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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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内部协调关键词:权利对象独创性内部协调内容提要: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邻接权区别于著作权而存在,但二者的权利对象区分模糊,引起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内部的不协调。邻接权与著作权两者区分的根源在于版权体系与权体系认定作品所采用的独创性标准不一致。以独创性标准为最终着眼点,邻接权与著作权权利对象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我国著作权理论体系中存在着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分。作为权体系独有的概念,邻接权概念从产生之初即以不同于著作权而存在着,制度设置的初衷亦强调邻接权对著作权的从属性,其权利内容的设置不得影响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但是,随

2、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在著作权不断扩张的同时,邻接权也在悄然发展,目前邻接权人的权利内容与著作权人相差无几。然而,由于邻接权的对象与作品在认定标准上存在着差异,邻接权的权利扩张遭到质疑,我国著作权体系则陷入了混乱。从录音制品开始,邻接权的重大发展总是伴随着新技术的来临而发生,这很容易遮蔽人们对邻接权制度本身的认识——论者常常着眼于将新技术和新经济形态的发展趋势作为产生新的邻接权要素,而忽略了邻接权与著作权之间的逻辑关系研究。总体来说,权体系国家坚持邻接权与著作权相区别,而版权体系国家则认为邻接权与著作权没有不同。这样一正一反的结论也许就蕴含

3、着邻接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共通之处。在对邻接权与著作权的法律关系具体剖析后,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分根源在于两大体系认定作品所采用的独创性标准的不一致。然而,纵观历史发展,独创性标准在两大体系中已有融合的趋势,邻接权与著作权亦不应是两个不相容的概念。笔者以独创性标准为最终的着眼点,论证邻接权与著作权权利对象属性的统一性,以协调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内部的制度设计。一、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关系解析萨维尼认为,权利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法律关系是私法的“中心概念”。确立法律关系的基础地位,研究的重心在于分析新的法律关系是否于生活关系,是否符合整个法律体系

4、。运用这种方法,我们就不会仅仅纠缠于是否要设置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是否恰当。[1]39应用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确认权利在法律制度中是否合理与恰当的重要途径。邻接权与著作权同处于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其调整的对象都属于私法体系中的财产权法律关系,运用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来判断邻接权在著作权制度中是否合理与恰当具有可行性。具体而言,从主体方面来看,源发性著作权因创作事实而产生,一般是自然人。传统邻接权理论认为,邻接权因为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以及广播组织传播文化产品的行为而发生。表演者通常是自然人,也存在表演团体的情形,录音录像制品制以及广播组织则通

5、常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体系坚持作品中须体现个性或人格,并对作品中体现的人格权进行保护,这一原则下只能是自然人。而邻接权的主体多是以企业或组织的形式出现,这一点导致在邻接权产生之初,权体系下的著作权概念中无法将其容纳。权体系固守着是自然人的原则,源于19世纪哲学和美学对作品以及的定性在其立法初始被用于解释著作权的正当性。但是,版权体系国家对于人格利益的保护迅速为经济利益所取代,这种转变甚至发生在版权尚未站稳之前。20世纪以后,同样产生于欧洲大陆的后现代主义哲学观对传统美学观带来了冲击,是作品的创造者这样一种思想被后现代主义哲学观解构得支

6、离破碎。既然作品中并不必然地体现人格,那么概念就不必再固守着“自然人”的范畴。随着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作品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许多作品仅靠个人的力量无法完成。事实上,早已突破自然人范畴,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基于与创作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在立法技术上已没有障碍。权体系国家最终承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制作的成果可以构成作品,但是采用另行规定的立法模式,无不说明其理论的自我束缚。如德国在2003年《著作权法》中,将法人或其他组织制作的电影作品作为不同的作品类型规定在第3章,对电影作品权利人权利内容的重复规定,未能说明

7、电影作品与其他作品类型相比具有特殊性,反而更显出德国立法者受其理论约束的无奈。因而,主体是否是自然人早已不能区分邻接权与著作权,现有著作权体系的混乱就在于以主体作为划分权利的依据,认为享有著作权,而表演者、录音制品制和广播组织享有邻接权。在权利内容上,著作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权体系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型。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版权体系国家也开始对的精神权利进行保护。传统观念认为,邻接权的产生是对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因而邻接权的享有必须受制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现有的著作权。然而,从权利产生的继受性而言,无法区分邻接权

8、与著作权。如作品的翻译者以及作品的改编者、汇编者也是经过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利用已有作品,融入自己的创作形成新作,但他们依然可以享有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对象并不局限于传播作品的产物,很多情况下,邻接权的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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