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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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保护任一民*王德兰*[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揭示劳动债权概念、特性、范围后,以劳动债权为主线切入整个破产程序,跟踪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各个阶段的实现过程,揭示了劳动债权在参与破产程序中所体现出的特殊性,探讨了劳动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可操作实现途径。同时,通过提出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新问题——政府垫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本文还提出,应当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劳动社会保障立法,通过其他法律的配套以及政策调整从源头上出发解决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关键字企业破产劳动债权金融危机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

2、施与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不期相逢,全球金融危机正加速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从发达国家向新兴经济和发展中国国家蔓延,对我国经济影响进一步显现,我国经济面临严竣挑战。国务院参事陈全生在2008年12月19日举行的“中国资源战略论坛”上的发言中指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压下,去年上半年已有6.7万个中小企业停工停产,导致约670万人处于隐性失业的状态,实际失业人数远远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截至三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为830万的人数[①]。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数据[②],我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已攀升到9.4%,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截至三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的两倍多。

3、面对上述的危机走向,探讨和研究企业破产法下的劳动债权保护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企业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概念、特性、范围(一)概念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在该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并引起社会关注焦点[③]。2004年7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撰文指出,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

4、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④]。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并具体列明劳动债权的内容和实现途径。(二)特性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债权的主体分为两个方面的层次,一部分是达到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已与破产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制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部分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规定的对破产企业享有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权利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2.权利价值取向的多重性劳动债权体现了人的权利,也反映社会权利。保障人权首先是保障生存权,作为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和基础的生存利益是人的最起码的需求,工资是与人的生存利益利害攸关的,将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列入劳动债权则体现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社会利益本位,体现了国家的适当介入——从社会本位角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3.权利内容的丰富性劳动债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既包括私法之债,又包括公法之债,是集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债权为一体的权利混合体。4.权利存在的时间性劳动债权是基于企业破产宣告前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对于企业宣告破产后而发

6、生的诸项费用,都不能列入劳动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劳动债权基于破产宣告而存在、作为破产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债权仅存在于破产法律制度中,劳动债权是权利集合的一个概念,因共同的特性和产生基础,而由两种权利混合而成,当它脱离破产法律制度时,分裂成不同的权利而成为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工资、工资性待遇属工资债权或称劳动报酬权,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取得的补偿,他们是受劳动法调整,属私法领域研究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则是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所调整,属经济法领域研究的问题。5.劳动债权的程序性劳动债权的程序性是指劳动债权必须由破产管理人予以公示后计入

7、债权表才有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补偿,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成为破产分配中的优先权。(三)范围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1.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性待遇工资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获得的,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经济收入,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在法律意义上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者的报酬,其依据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等法

8、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工资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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