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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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及银行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这三大特点,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只有加强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的认识,才能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依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遏制。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原则单证相符软条款风险防范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

2、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及银行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这三大特点,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只有加强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的认识,才能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依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遏制。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原则单证相符软条款风险防范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及银行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这三大特点,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只有加强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的认识,才能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依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遏制。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原则单证相符软条款风险防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因为它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银行信用,解决了远隔万里的贸易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但是,由于信用证内在的特性及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本文将对信用

4、证欺诈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作初步探讨,以加深对信用证的认识、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并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一、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表现1、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以下简称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

5、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者承兑支付受益人而出具的汇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一定程度的可靠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信用证给国际贸易输入“生命血液”的同时,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产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本身的安全性,给国际贸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国际商会不是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加上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因此目前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我国《民法通则》施行意见第68条对欺诈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

6、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这一定义笔者认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制度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提供表面相符实际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以骗取货款支付,或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或者虚假信用证,企图骗取货物、质量保证金、履约金、佣金或压低价格的商业欺诈行为。2、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根据上文所下的定义可以将信用证欺诈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买方使用虚假银行名义、开立假信用证和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以骗取卖方货物,或者是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再加以涂改变造直接骗取银行付款,或者使用

7、过期的、无效的信用证。(2)伪造、涂改信用证所需的单据、文件。这主要是指伪造信用证所需的单据去银行结汇,或者涂改相关单据,往往是采取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方式,使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制造单证一致的假象。(3)交货不符。这是指卖方虽然提供了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但其货物实质上属于假劣产品或者是在数量、质量上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4)使用“软性条款”。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的信用证。此类条款的存在赋予了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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