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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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的法理分析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的法理分析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就是通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将部分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实现最大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一种司法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管辖制度的变通。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悖于《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区域管辖原则相应规定的,但它是合法且客观存在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创新的产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做法:一是指定辖区某一个法院行使集中管辖案件;另一种方式为上级法院逐案指定的方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3年试点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

2、定管辖制度,实践证明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3)号文件①指定安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安徽省唯一一个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法院进行试点,全国其他省份也纷纷选择一些城市进行试点。可见,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在我国已经不是一种司法理论的对象物,而是一种司法实践的客观存在。  对于成文法国家而言,任何司法制度或司法行为的解析都必须以成文法条为基础和前提,然后结合法学理论、法律价值、立法目的以及道德规范进一步寻求法律意义上解析的正当性、合理性。因此若要对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这一具体的、试点改革的司法活动进行法理分析,一个

3、基本前提必须在现行《行政诉讼法》框架内,结合社会司法现实的需要,深入分析相对集中管辖这一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新因素和新内涵,达到遵守现行法律制度这一静态状态下,探求这一制度潜在的动态活力。基于此,笔者在遵守现行《行政诉讼法》条文前提下,以行政诉讼权利本位为价值目标,以司法正义为终极追求,充分发挥司本文由.L.收集整理法能动性,综合把握法律规范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法院等多重法律关系中的整体性,继而分析把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司法运用和程序保障等有机统一起来,探究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理论和司法价值所在。  一、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的制度价值分析  法律规范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特征,同时具有价值

4、宣告功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也不例外。因此,作为法律规范具有道德与法律、正义与实用这样的对偶性因素。行政诉讼法律价值亦是人们通过司法实践认识并有实践本身来诠释的关系范畴和过程范畴。正如德国考夫曼先生在《法律哲学》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正义以及还有正确的法是作为法律发现程序的产物来被理解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体现出《行政诉讼法》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另外行政诉讼被告特定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均体现出该法第1条诉讼价值。《行政诉讼法》第1条是统领性的条文,起着立法目的解释的作用,所有条文的司法实践效果都要为实现第1条立法价值而接受检验,但是,在行政诉讼司法实

5、践中却事与愿违。这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非正常的高撤诉率和原告败诉率是可以看出的。浙江省高院课题组在调研文章中写到根据统计资料显示,从2000年至2004年,全国行政案件一审判决撤销、变更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总数分别为16568件、15785件、13637件、12629件、14624件,与同期结案总数相比,一审原告方胜诉率分别为19.69%、17.88%、16.05%、14.34%、15.86%,五年中原告方胜诉率均低于20%。自《行政诉讼法》实施至2004年的15年中,全国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撤诉率平均为41.25%。2000年至2004年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撤诉率

6、分别为37.83%、33.34%、30.67%、31.59%、30.64%,但与同期全国一审民事案  件的撤诉率19.92%、20.09%、19.97%、20.7%、  21.65%相比,仍要高出10%左右。[2]45浙江省高院课题组调查研究问卷显示:针对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设计了四个答案分别为党政机关的干预、法官业务水平跟不上形势要求、当事人双方实力相差悬殊、行政与司法的关系过于密切,不同主体回答所占的比例为:审判人员答案比例依次为45.8%,34.7%,17.8%,11.8%。而行政诉讼的原告以及与行政诉讼联系密切的人员,回答问题的比例次序为49.4%,27.6%

7、,28.7%,37.2%。可见,与行政诉讼有关的人员与审判人员都认为行政诉讼审判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外部干预,而调研的数据也支持了这种看法[2]44。  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现实不禁让人思考:如何能使行政司法行为有序的实现《行政诉讼法》第1条立法目的,并让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受到法律立法目的的指引和控制成为摆在广大行政诉讼法官面前的现实性命题,在面对史上最牛公函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收到涪陵区李渡园区管委会所谓的史上最牛公函,具体内容为: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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