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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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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实践探微与完善作者:胡清文胡清文,男,法学学士,安仁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论文摘要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一年后,此试点工作被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为新的管辖制度。各地人民法院开展着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积极探索着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有限分离,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和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为此,本文解读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集中优质行政审判资源化解行政纠纷、保障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公正司法和有效地提升行政审判的司法公
2、信力等三重价值;审视了试点实践中存在的“两不便”问题较严重、出现新的不当干扰、协调、执行难度大和审判功能配置的缺失等四大困惑;分析了管辖制度的相对性造成行政诉讼“两不便”、管辖制度的地方性引发新的不当干扰、管辖制度的确定性导致协调、执行难度大和管辖制度的集中性致使审判功能配置缺失等四大原因;还大胆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改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审判机构、18创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对接联动机制和完善行政审判司法便民举措以提高行政审判实效性等三条途径,希冀引发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未来命运。(全文8853个字)以下正文“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对政府权力的
3、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引言为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职能,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山东济宁、浙江台州等地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试点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
4、后,此试点工作被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确认为集中管辖制度,为全国部分法院正在试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8一、期待解读: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三重价值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突破了行政案件“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是一项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区划改革模式,有着集中优质行政审判资源化解行政纠纷、保障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公正司法和有利于提升行政审判的司法公信力等三重价值。(一)集中优质行政审判资源化解行政纠纷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作的基本状态是受案数量较少和分布不均衡。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同一
5、地区的不同法院之间,在行政案件受案数上差别甚大。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较多,行政审判负担较为繁重;相反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常年受案稀少,甚至无案可办,行政审判法官往往被抽调去办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就是把行政案件数量少、行政案件资源劣势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集中到行政案件数量多、有行政案件审判资源优势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就能够集中审判优势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将大量的行政案件化解在基础,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相应地,非集中管辖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可以专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
6、执行,或者分流从事其他审判工作,实现了优化行政审判资源的配置。(二)保障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公正司法我国现行的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模式18所呈现的司法地方化,从根本上阻断了行政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可能。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当地党委、政府手中,其行政审判活动极易受到当地县人民政府的干预,由此造成当地人民法院不敢受理、不愿受理以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即使受理了,也不能做出公正判决,致使原告胜诉率总体上不足一成。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讲“我国行政案件长期徘徊在10万到12万件,原告胜诉率不到10%,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对行政审判加
7、以干预。”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因此,当前行政诉讼制度陷入困境的首要原因就是基层人民法院无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由于不少地方行政审判环境欠佳、案件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行政审判面临全面性危机,突出表现为: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不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威性严重缺乏。行政诉讼管辖权范围与行政区划相脱离,对于行政审判而言极为必要。”江必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研究——兼论我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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