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抗辩式”侦查讯问模式构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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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抗辩式”侦查讯问模式构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究宁平内容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而与此同时,各地频频报道一系列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往往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讯问手段;而这些非法讯问手段的存在根源在于我国“职权式”侦查讯问模式的弊端;“抗辩式”侦查讯问模式的构建,意在增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制衡在讯问程序中对侦查人员行为的制约,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阶段的基本权益。姜键词:“抗辩式”侦查讯问模式: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冤假错案一、问题的提起2006年7月,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

2、陈炎娇母女与租住陈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云虾及其3个孩子,在共进晚餐后有4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丁云虾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租赁陈家房屋、与丁云虾相邻亦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念斌当庭翻供,称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2008年2月,福州中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此后该案经过多次上诉,至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释放。至此,念斌涉嫌投毒案从逮捕到无罪释放,已历时8年。①在我国当前的法治背景下,福建念

3、斌投毒冤案的发生并不是孤立的存在,除此之外,还存在诸如浙江叔侄冤案、云南杜培武案、孙万钢案以及河南赵作海案等等。人们不禁思考:在当前刑事诉讼立法相对健全、程序相对完善的情况下,冤假错案是为何如此频繁的发生?笔者在研究最近发生的几起被曝光的冤假错案时发现:在侦查过程中,最易被违背的法定程序就是在侦查讯问程序,无论是案例中分析的念斌案、还是杜培武案、浙江叔侄冤案等,都与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阶段非法讯问有关。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言:“刑讯的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②侦查讯问程序,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查明案件真相、发现实体真实的目的具有

4、重要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的侦破依赖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①这种过分依赖侦查讯问获取线索和口供的方式,往往导致侦查人员进行“有罪推定”,通过自己的办案经验为犯罪嫌疑人设定作案情节,伪造“证据”,然后再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某种程度上说,侦查讯问程序在制度设计上若能有效的遏制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那么冤假错案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二、中国当下“职权式”侦查讯问模式不同法系国家不仅在审判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侦查讯问制度的设计上也同样存在差异,即使在地缘相近、文化背景类同的西方国家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国家追求程序正义,强调当事权利的保护,侧重于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5、,在讯问模式上属于对抗式的;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追求诉讼结果的公正,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是发现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讯问模式上属于职权式的。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是引进、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1949年以后学习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延续着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反映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就是讯问人员与被讯问人员之间的不平等,换言之,我国是侦查机关主导下的“职权式”讯问模式;②所谓“职权式”讯问模式,就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依法行使侦查讯问权力,处于强势和主导地位;被讯问人员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是履行法定义务,处于相对弱势和

6、被动地位。③(一)“职权式”讯问模式特征1.非自愿性在“职权式”侦查讯问模式下,讯问犯罪嫌疑人被视为侦查人员行使法律赋予其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表现,讯问被视为一种强制侦查的手段。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在被羁押的状态接受讯问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员都完全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提出异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如实回答”,就是要

7、求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客观事实的原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实回答”问题的要求,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真实性受到了强制,其证据属性受到了重视。①虽然该条文赋予了被讯问人员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权利,同时该法第50条规定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这些宣示性条款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落实。最为重要的是在“职权式”侦查讯问模式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阶段没有如实陈述,公诉人在法庭上一般会指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拒不坦白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从重处罚;也正是“如

8、实回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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