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录像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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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录像制度研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该法条明确规定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标志着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通过确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遏制一些犹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活动的出现,更能够有效地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更加真实、更加全面的反映出侦查讯问活动的情况。  一、刑事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  便于及时完整地固定证据,为庭审

2、中的质证和采证创造良好条件  只选取文字记录方式记载犯罪嫌疑人询问情况有很多弊端。首先,询问效率不高,因为工作人员笔录的速度比一般人说话的速度要慢,这就会出现在侦查人员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答讯后,等待工作人员记录的现象。其次,记录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记录人员大部分是侦查人员,在记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选择对自己联盟有用证据的信息进行记录,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减少了有价值的信息,导致审讯过程中信息记录的不完整,使法官无法通过真实详细的询问笔录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比起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更有利处,能详细记录所有证据。首先,录音录像能将讯问的全部信息录制下来,

3、并以音像形式保存下来,使讯问情况完整记录。我国古代审案是通过五声听狱讼,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知民情,作判决。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可以让法官通过音像记录了解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颜色,领略到我国古代判案的精髓,从而判断讯问信息是否是被讯人的真实表述,是否和讯问笔录内容一样,如果音像中犯罪嫌疑人的神色不正常或躲躲闪闪,法官就应该怀疑讯问信息的真实性。因为,录音录像设备没有人的杂念,没有诉讼立场,只是将讯问情况实际记录下来。  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减少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取证现象发生  在人们眼中,刑事侦查阶段工作内容一直

4、不被圈外人所知晓,其中讯问阶段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其重要性和保密性而不被公开。在讯问时实行录音录像制度,使大众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讯问过程的了解,录音录像设备实时记录了讯问人员和被讯人员的所有举动,这样,讯问人员就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即使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一些隐蔽的非正常方式,也会被录音录像设备记录下来,在法庭中辩护方会通过这些记录还原当时可能发生的事情。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照亮了封闭的审讯过程,有效控制了审讯中的不良行为,使审讯变得更加公正。  保护侦查人员,使其免受错误的指控  现实中,侦查人员与

5、犯罪分子是相互对立的关系,犯罪分子时刻想要摆脱自己的罪责,为了与侦查人员对抗,他们会强加给侦查人员莫须有的罪名,使侦查人员百口莫辩。事实很明确,当侦查人员未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时,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通过途径行使控告权,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改变讯问口供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侦查人员的恶意诬赖和犯罪嫌疑人可以改变口供,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开展的阻碍。侦查人员在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诬陷后,就要找出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但往往难度很大。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能够将讯问过程清楚的记录下来,法庭通过音像资料就可以判断出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使犯罪嫌疑人的诬陷不攻而破。就

6、上述来说,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对待,还能保护侦查人员不受恶意诬陷,对双方都有益处。  二、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指将整个讯问过程如实记录在录音录像设备里,在需要的时候将这些资料当做证据上交给法庭,法官依据这些资料判定案件事实情况。在XX年,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以确定,但在实践中这项制度还存在很多瑕疵,需要不断改进。  事前程序监督不到位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在拘禁犯罪嫌疑人后,要在24小时内将其送到看守所进行拘留。现实中,侦查机关在这

7、方面还有存在很多瑕疵,很多是在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和讯问室之前,使其承认犯罪行为,由于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督体制,还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逼供的现象,使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  其次,我国的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现实中,看守所通常被看作是刑侦的第二场所,只有通过多种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后,才对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最后,受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影响,我国在进行侦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体制,而XX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只是确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并没有对外部监督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这为侦查机关非正常取证留下了很多可钻的空子。  事中实际操作

8、不规范  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要全程记录讯问全过程,保证其完整性。但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录音录像何时开始和何时结束,也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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