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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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路径构建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路径构建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路径构建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路径构建  “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是一种应有权利,是人们面对侦查程序中对抗双方的力量悬殊的现状,为保护处于不利境地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从道德上主张的一种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1]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有利于打破“密室讯问”的漏洞,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的产生,保证获取嫌疑人供述的有效性。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强迫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保证供述的自愿性,许多国家都已确立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我国xx

2、年修改的《律师法》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但并未涉及讯问律师在场权问题。201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沿用了上述内容,也未涉及讯问律师在场制度。该制度的缺位,不利于改变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弱势地位,难以有效地制约侦查人员运用强迫手段获取其供述,也就无法增强辩护律师对讯问的制约监督力度。因此,我国也应建立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并对具体事项进行细化。  一、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  从应然层面来讲,律师有权对于所有的案件在讯问时在场。应然状态的律师在所有讯问中在场是一种理想,它能够使辩护权在讯问的场域中

3、发挥的淋漓尽致,切实有效地将法律帮助的含义于讯问中实现,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一种直视地监督,更加有力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理想与现实总是存在差距。即使我国的律师队伍每年都在快速增长,但囿于地区经济水平和人文素质的差异,庞大的律师队伍主要集中于较发达城市,在经济落后的偏远山区律师则很少,甚至没有。在这样的差异之下,要求所有的案件律师都能在场无疑是一种妄想。况且,律师在场对于侦查人员讯问能力、水平的发挥和讯问技巧的使用都是一种束缚,讯问效果势必会受影响,不利于侦查工作的进展,也会使打击犯罪的价值目标实

4、现遭受阻碍。所以,在多种因素的考量下,律师对于所有的讯问都在场不符合现实,对于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应有所限制,可以实行原则加例外的模式。简言之,一般情况下,律师有权在讯问时到场,讯问律师在场是一种权利,但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允许律师在场除外。对于以下三类案件讯问时律师必须在场: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当然,有原则就应有例外,律师在场权也不宜绝对化。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犯

5、罪,讯问时律师不得在场。如恐怖犯罪、走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其实,排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是建立在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基础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另外,对于紧急情况的当场讯问,也不宜实行律师在场。如果等待律师到场,则会贻误战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抓获重大现行犯罪的嫌疑人,而在逃的同案犯很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及时讯问已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等待律师到场。  二、律师在场的时间  讯问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每起案件讯

6、问的次数不同,有的少则三四次,有的多则几十次。律师对于这些讯问是否都要在场,就涉及讯问律师在场的时间问题。对于讯问律师在场的时间,国外的做法一般实行讯问过程全程在场,即律师对于所有的讯问都有权在场。关于这一问题,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实行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另一种是实行所有讯问时律师在场。如果实行第一次讯问律师有权在场,那么侦查人员很可能为规避律师给讯问带来能够的影响,仅对程序性事项进行讯问,在以后的讯问中涉及案件实质。这样的程序设计则使讯问律师在场落空,内含的价值和功能无法彰显,与确立该制度的初衷背道

7、而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讯问律师在场的时间应当以所有讯问律师全程在场为原则,并允许有例外情形存在。“一旦律师在讯问中有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妨碍侦查讯问继续进行或危及侦查目标实现时,侦查人员有权中止律师在场。”[2]另外,侦查活动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实践中会有许多突发情形的出现,在设置该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当场讯问、夜间讯问等。在这些突发的情形之下,讯问律师在场则具有可操作性。  三、律师在场的权利义务  如果说讯问律师在场的时间和范围是该制度的“羽翼”,那么讯问律师在场的权利义务则是“核心”,支撑着该制度的

8、高度和深度。对于讯问律师在场的权利义务,有人认为,“以律师在讯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区分,律师在场制度分为实质型的律师在场与形式型的律师在场。”[3]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尚不具备实行实质律师在场权的条件,而应以建立形式在场为原则,以实质在场未例外。原则上,律师不直接进入讯问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是通过观看监控或透明玻璃观看讯问活动的进行,以实现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制约。  允许律师实质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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