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的域外考察与中国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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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的域外考察与中国构想邵聪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遏制刑讯逼供确立的系列制度所起效果极为有限,有必要建立审前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该制度目前已经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建立起来。建设审前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格尊严与供述自愿,维护公正审判与平等对抗,保护诉讼权利并实现讯问行为的文明化。我国建设审前讯问吋律师在场制度,宜选择消极监督的模式,从权利告知、权利放弃、法律援助、非法证据排除等多个具体方面进行建构,并设置律师在场的限制与例外。关键词:审前

2、讯问;律师;在场权;作者简介:邵聪(1990-),男,江苏无锡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研究。收稿日期:2017-05-01基金:教育部201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15YJA820003)Received:2017-05-01一、审前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的域外考察审前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虽然产生历史短(最早能追溯到1966年美国的米兰达警告),但内涵非常丰富。为了进行全面的比较,笔者将从权利的确立、权利的告知、律师参与的形式、制度保障、限制与例外等方面展

3、开考察。1.权利的确立美国是最早建立审前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的国家。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案的判决书中写道:“受到讯问的个人必须被明确告知其有权咨询律师并且在讯问时有律师在场这种警告是进行讯问的先决条件(prerequisite)只有通过这样的警告,才能以一种可查的方式表明被起诉人了解这项权利。”然而,米兰达案后,关于是否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讯问吋的律师在场权,联邦最高法院未作表态,13个联邦巡回法庭立场分裂。[1]37从整体来看,欧盟对于审前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规制,始于2008年欧洲人权法院

4、对Salduzv.Turkey案的审理,该案判决书写道:“为了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保持足够的'可行和有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应当从犯罪嫌疑人初次受到警察讯问时起就被赋予。”该判决书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被讯问时起即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仍未明确表达其享有“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但数年内,欧盟接连推出三份“立法指导”(directive),第三份立法指导明确规定,成员国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权让他们的律师在场并且有效地参与”O英国是欧洲最早规定,被告人审前讯问吋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的国家,始于

5、《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l984)的出台,至今已实施三十余年。其具体规定,见于《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细则C部分警务官员对个人的羁押,处置和讯问》(下文简称《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细则C》)。该执行细则明确规定,“被允许咨询律师的被羁押人应当有权要求在被询问吋让律师在场,除非第6条第6.6款所规定的例外之一适用”(第6条第6・8款)。《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在Salduzv.Turkey案(2008年)之前,就已经赋予嫌疑人在初次讯问前

6、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只是并未赋予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为回应萨尔杜兹一案的判决,法国于2011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并规定:“被羁押人可以要求律师参与针对其的听讯或者对质……侦查机关在依照刑事诉讼法典第63-3-1条规定所要求的向有关主体送达通知后的两个小时Z内,在没有被拘留人选择的或依职权被指定的律师在场之情形下不得开始第一次听讯。”(第63-4-2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于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随吋地,包括于讯问之前,与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第136条)。如今的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

7、条并未作出修正,明确加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规定。虽然“可以在任何阶段咨询律师”,表明了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也可以咨询律师,从而赋予了律师在应嫌疑人要求的前提下随时参与讯问的权利。但在规范层面上,德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在场权的规定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模糊而不愿点透。有奥地利学者调研发现,在实践层面上,德国并不反对律师在讯问时在场。⑵3《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第164条第2款),但是对于律师参与讯问的形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耍求律师不能在讯问结束前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只能

8、在讯问结束后提问,这无疑是一种比较消极的参与讯问方式(第49、50、59、164条)。《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53条明确规定:“自准许参加刑事案件之时起,辩护人有权……参加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询问以及其他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参加的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申请或辩护人自己的申请而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诉讼行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9条的解释,“自准许参加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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