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美国劳动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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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美国劳动法的特点本文着力于分析美国劳动法各方面的特点,如果收到多一个维度思考本国劳动法的效果,那就是笔者至为欣慰的了。从1865年宪法第13次修正案规定了禁止强迫劳动以来,美国劳动法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史中取得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基于独特的地理条件,经济基础和政治环境,美国劳动法有着非常鲜明的美国特色。也由此在适应本地实际方面非常有借鉴价值。  以下对美国劳动法的特点作简单的描述。  1、立法形式方面,有判例法与制定法交融,联邦立法与各州立法并存的传统  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传统的、主要的立法形式,强调遵循先例,法律规范由大量案例累积而成。所以在美国,许多劳动关系法律原则及规范都根植于普通法。  例如自19世纪以来确立的 自由雇用(atployment)的原则,作为传统的、基本的雇用法律原则沿用至今。再例如,几种雇主不能自由地解雇雇员的情形也是由司法判例确认。 同时,为应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压力,美国也制定了一些劳动方面的成文法,比如1865年宪法第13次修正案确定了禁止强迫劳动,以及1988年员工整顿及再培训通知法,1935年国家劳工关系法规定绝大部分私营部门的雇员被允许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1935年社会保障法障残疾、年老和(工亡工人)遗属的福利;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最低工资保障、禁止超时工作以及对童工的保护;1964年民权法第7条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生地的歧视;1963年同工同酬法给予具有同等技能的男性雇员和女性雇员同等的报酬;1967年年龄歧视法禁止基于年龄(超过40岁)的歧视等。  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的联邦及各州都享有相应立法权。一般而言,除联邦宪法中有关劳动的规定外,联邦劳动立法适用范围限于从事州际贸易的雇主及雇员。而在联邦与州共享立法权的领域,州是可以确立比联邦法律更优的劳动标准的,而且各州的劳动立法也不尽相同。  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有关超时工资的规定就比联邦的规定严格(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要求对雇员每天8小时以外的工作给予加班报酬的规定,而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只要求对超过每周40小时的工作支付加班报酬)。这种灵活的立法形式,适应了美国广阔的疆域中各州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差别,使各种劳动关系的协调首先有了法律上的基础。  2、在立法执行形式方面,分散的特性非常明显   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立法体制,美国的劳动关系法律规范非常庞杂和分散,其劳动法律体系可以被视作一个拼凑的混合体,包括了若干单项立法,不同的单项立法规范不同的劳动事项,更由不同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资、工时和童工,执行机构为联邦劳工部所属的工资工时处;民权法、同工同酬法、年龄歧视法、残疾人保护法规定了反就业歧视,执行机构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国家劳工关系法规定了雇员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执行机构为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执行机构为联邦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署。另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调解和解委员会,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这种有序的分散执行,将分工明确的精神贯彻落实,确保了劳资关系,雇佣关系等具体的纠纷调解归属,从而具体地保证了劳动关系的协调。  3、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  美国的劳动者权益得到的保护与美国相对完善的劳工法律体系是密不可分的。美国的《劳工法》从认为受雇人群处在弱势地位的角度,对他们的安全、工资和福利等作了充分的考虑,有关劳资关系的法律都对劳方利益予以严格保护。比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对雇员有任何种族、宗教 年龄和性别的歧视,员工也有相应的集体谈判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权力。所有的雇人单位和个人,都要首先遵守该法中的规定,例如对工作人员不得有种族、宗教、年龄等歧视,所有岗位和报酬都应该根据雇员的能力来决定。而且只要双方同意一方为另一方工作,哪怕是口头的协议,也被视为受到该法保护。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试用期,工作一小时就要按商量好的数字付给工资。  与此同时,美国的雇主也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他们拥有对自己职员的招聘和解雇权。只要有正常的理由,政府执法部门并不轻易干预。对于经济性裁员等较大规模的解雇行为,只要提前申报劳工部即可,不受雇员诉讼和国家的制裁。在美国工商业界普遍存在的共识认为,雇主和主管部门掌握有解雇自由,是企业具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和安全环境的保证。总的来说,所以无论雇主还是雇员,都有义务和权利互相监督,所以劳动法的执行力自然而然是非常可信的。这无疑加强了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效用。  4、对小企业的政策倾斜   美国工业化的明显特征是以企业为主体,美国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最多的国家,2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小企业扶持方面,美国通过设立专业机构(如SBA),专项资金,加强政策扶植,税收优惠,设立创业基金,完善社保等各项措施,给予中小企业最小干预,最大支持,以促进小企业发展。  美国对小企业保护、扶持的法律相当多,仅2002年以来,国会两院通过的与小企业有关的议案就多达65项。这些名目繁多的法律构成一个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以1953年通过的被称之为小企业基本法的《小企业法》为界,之前的立法主要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米勒-泰丁法》、《塞勒-凯福尔法》等法案,这些法律旨在反对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之后的立法主要有:《机会均等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出口扩大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法案,这些法律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比如,美国联邦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包括小企业法、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等。而其他法律中对小企业的特别规定更是随处可见,如《证券法》第3条(c)款规定,根据美国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成立的小型商业公司,免于登记发行证券。(责任编辑:编辑04) 仅在劳动法方面,为解决小企业在向其雇员提供医疗和退休保障方面的困难,美国政府允许结成健康保险联盟,使得小企业能够和大公司一样向雇员提供医疗保障。并大幅降低医疗储蓄账户的缴费额度,把个人参与的缴费额度从1650美元下降到1000美元,把家庭参与的缴费额度从3300美元降低到2000美元。对雇员人数及利润额少于规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政府降低了所得税税率。美国小企业雇主可以通过建立一项退休储蓄计划来帮助他的雇员为未来的退休生活进行积累。而退休储蓄计划能为雇主吸引和留住优秀雇员,并为雇主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雇主甚至还可以为自己建立退休储蓄计划(1962年通过《自雇者个人退休纳税法》)。通过政府的政策性减税工具,可以提高小企业的生存能力与盈利水平,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从而有效地保证员工的福利。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关注中小企业、扶持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重任。美国劳动法在这方面的贡献,不仅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有着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对于劳动法的完善发展方向也是有所启发的。(责任编辑:编辑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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