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问题解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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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问题解读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争议,如要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当事人利益考虑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当事人参与或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隐匿、变造证据行为如何定性等等。本文以一则案例为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毁灭伪造隐匿变造2009年1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X亮驾驶的“龙江”牌农用车与被害人罗X益、肖X琼乘坐的二轮轻骑摩

2、托车相撞并致被害人罗X益、肖X琼受伤倒地,犯罪嫌疑人刘X亮见状驾车逃离现场,后二被害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刘X亮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X亮将肇事车辆交给车主犯罪嫌疑人陈XX,犯罪嫌疑人陈XX为逃避自己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将肇事车辆藏匿。2009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陈XX提供肇事农用车辆供该交通肇事案件侦查,陈XX接到通知后又将肇事车辆的碰撞破损部位零部件换掉后提供给公安机关,..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犯罪嫌疑人刘X亮对陈XX隐匿、处置肇事车辆的情况始终不知情。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陈

3、XX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刘X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刘X亮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无异议,但对陈XX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存在不同看法,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陈XX出于自己的“利益”(逃避民事责任)考虑,并非出于帮助刘X亮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而毁灭、伪造证据,是否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观方面的特征?2.陈XX在刘X亮不知情情况下,擅自毁灭、伪造证据能否构成毁灭、伪造证据罪?3.隐匿、变造证据行为能否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所包含?下面,笔者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一、行为人出于自身利益(

4、非出于当事人利益)考虑而毁灭、伪造证据能否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问题涉及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两者的关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二者有机统一,才能反映行为人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故意是什么呢?有人认为,该罪的主观故意体现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帮助的意思,并且明知自己的帮助行为有可能因毁灭、伪造证据而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判刑,以致发生错案,或放纵坏人,或冤枉好人,或使一方当事人无辜受损等。若主观上并非出于帮助犯罪嫌疑人逃

5、避刑事追究的故意(在刑事案件中),则不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出于侵财目的或维护个人利益而转移、隐匿、伪造、改装犯罪嫌疑人丢弃的价值较大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因避嫌或怕受牵连而毁灭犯罪分子留下的作案痕迹等等都不能追究为犯罪。本案即属为维护个人利益而隐匿、变造证据,因此不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笔者认为,持该观点的人之所以会认为上述行为不能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其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两者之间的区别,把犯罪动机当成了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犯罪动机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其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原因实施毁灭、伪造

6、证据的犯罪行为,属犯罪动机范畴,不属犯罪故意范畴。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只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虽然从司法实践上看,行为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通常具有使当事人逃避、减轻法律制裁的愿望(即为当事人的利益而“帮助”),但这一愿望只是其犯罪动机,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换言之,即使行为人不具有这一主观愿望,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正确区分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的异同后,我们可以准确地界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故意内容。该罪属于妨害司法罪,其保护的法益是诉讼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从其保护的法益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7、行为会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而对该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当行为人具有使当事人逃避、减轻、加重法律制裁或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的目的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时(此时犯罪目的等同于犯罪动机),成立直接故意;当行为人基于其他原因实施犯罪行为并对其可能给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造成的影响持放任态度时,则成立间接故意。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行为人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毁灭有利于或伪造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仍然构成本罪。二、行为人擅自毁灭、伪造证据(当事人不知情也未参与)能否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问题涉及对“帮助”的理解,即行为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否要求

8、当事人知情或参与。目前学界对“帮助”一词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有论者认为,“帮助”既包括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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